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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温岭鞋厂坍塌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22名官员被处分
2015年10月28日 19:53:41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 记者/吴佳蔚 实习生/屈霞
【摘要】 昨天,浙江省安监局发布了《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7·4”厂房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定性为“重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22名涉事官员被处分。
事故现场

   浙江在线台州10月2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吴佳蔚实习生/屈霞编辑/沈正玺) 昨天,浙江省安监局发布了《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7·4”厂房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定性为“重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同时公布了22名涉事官员的处分。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严肃追查责任

  2015年7月4日16时08分,位于台州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的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发生厂房坍塌事故,坍塌面积约2000余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王勇国务委员、夏宝龙书记、李强省长、王辉忠副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抓紧查明原因,严肃追查责任,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痛下决心,坚决整治,尽快推进转型升级,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台州市和温岭市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市委、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调集人员和装备,全力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等工作。省政府袁家军常务副省长第一时间赶至现场指导救援、善后以及事故调查等工作,并赴医院看望慰问伤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领导也抵现场对事故救援和调查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办。

  7月7日,国务院安委会根据《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的有关规定,对该起重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当日,浙江省紧急部署开展村级集体留用地建筑生产经营用房安全专项检查,对全省各地未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企业生产经营用房,以及出租厂房、大型市场等涉及多租赁户主体或单位的建筑物进行全面整治,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7月22日,省政府召开省安委会全体成员(扩大)会议暨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袁家军常务副省长专门就吸取温岭“7·4”事故教训,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楼面荷载过大成为事故直接原因

  《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厂房楼屋面荷载过大,钢结构承载力不足,致使房屋结构体系失稳造成厂房坍塌。

  事故的间接原因在《报告》中被分为五方面:

  1.捷宇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和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厂房,未经工程勘察设计,未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而是直接组织劳务人员违规施工,未经荷载计算擅自在屋顶建造水池用于蓄水,擅自将存在严重建筑质量安全问题的厂房投入生产和出租用于生产,导致增加建筑荷载。

  2.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经济合作社违法出租土地、以租代管放纵违法建设,未对出租的地块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未履行出租方管理职责,对捷宇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及时予以劝阻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温岭市大溪镇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非法用地、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三改一拆”工作落实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违反省“三改一拆”有关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对暂缓拆除的对象进行审核把关,致使必须拆除的违建厂房仍继续使用。在未对事故厂房建筑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为厂房承租方出具生产场所建筑合法性证明用于企业变更生产场所,致使事故厂房违法建筑用于生产。

  4.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对捷宇公司非法用地的处罚决定执行不力,在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5.温岭市委、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三改一拆”工作不彻底,对辖区内存在的大量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到位,对部分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省安监局网站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网站截图)

  温岭22名官员被处分  

  昨天公布的《报告》对事故相关刑事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官员及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徐福林,捷宇公司法人代表,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和使用厂房的实际决策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戴声彩,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党支部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建议司法机关对上述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涉嫌犯罪的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1.省委已决定由省委组织部对温岭市市委书记徐淼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其作出深刻检查。

  2.省委已决定提议温岭市市长李斌不再担任市长职务,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已决定接受李斌辞去温岭市市长职务,决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作出深刻检查。

  3.决定免去张文洋温岭市副市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决定给予温岭市副市长陈刚行政记大过处分。

  5.决定给予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云峰行政记过处分。

  6.决定给予温岭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兼执法局副局长赵炎城行政记大过处分。

  7.决定给予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王仕方行政记过处分。

  8.决定给予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原温岭市建筑工程局局长)骆立方行政记过处分。

  9.决定给予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陈君斌行政记过处分。

  10.决定给予温岭市安监局副局长江鸿波行政记过处分。

  11.决定给予温岭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原温岭市大溪镇党委书记)陈敏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政协温岭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12.省委已责成台州市委、温岭市委免去徐云辉大溪镇党委书记职务,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省委已责成温岭市委免去温岭市政府党组成员、温岭市铁路新区管委会主任(原温岭市大溪镇镇长)陈海亮的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14.决定给予温岭市大溪镇党委副书记林招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决定给予温岭市箬横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原温岭市大溪镇副镇长)郑荣军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6.决定给予温岭市大溪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局长江仙军记过处分。

  17.决定给予温岭市大溪镇村镇办主任兼镇“三改一拆”办公室主任陈斌记过处分。

  18.决定给予温岭市大溪镇工业经济办公室副主任、安监中队副队长江剑平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9.决定给予温岭市大溪镇潘朗管理区主任李长荣记过处分。

  20.决定给予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驻村干部许妙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决定给予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党支部书记戴声彩开除党籍处分。

  22.决定给予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村委会主任金友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捷宇公司处以罚款。

  2.建议台州市人民政府责成温岭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捷宇公司依法予以关闭,对其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3.责成台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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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沈正玺

标签: 温岭鞋厂|安全事故|追责|官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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