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3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章高航)电梯,和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今年,包括杭州在内的多地都发生过电梯伤人事故。当电梯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时,电梯安全责任险也引发了不少关注。一旦在乘坐电梯时发生意外受伤,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近日,省质监局、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拟联合出台《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大众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截至11月5日。
学校、住宅小区等将先行试点
我省是电梯生产使用大省,电梯总量仅次于广东、江苏,位居全国第三,并以每年15%的速率增长。
截至去年底,全省使用登记各类电梯31.07万台,其中乘客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22.47万台,占72.3%。
不过由于电梯使用维保主体责任不清、大修改造更新安全投入不足、老旧电梯安全风险逐步凸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电梯事故、故障等突发事件屡屡发生,而事后的赔偿问题更是纠缠不清。
所以,省质监局、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拟联合出台《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引入电梯市场化保险机制,以妥善处理电梯事故责任赔偿,避免或减少相关法律纠纷。
根据该《通知》,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电梯等将先行试点,以后逐步覆盖所有电梯。
《通知》鼓励各地合理设计、制订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内容,打造切实可行、优质高效的保险运作平台。要求相关保险公司要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鼓励探索“共保体”模式
根据该《通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方针,坚持“广覆盖、低费率、一方投保、多方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的电梯责任保险经办模式。
《通知》要求,通过推行覆盖电梯所有权人、使用管理者、电梯维保方等各环节的电梯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经营”工作机制,明显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逐步建立起商业保险与电梯安全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同时,发挥费率差别调整的杠杆作用,引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电梯安全风险,提高我省电梯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
此外,还鼓励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共保体模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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