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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本月起实施——这些法律,将改变生活
2015年11月05日 04:29:55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浙江日报记者 金春华

  对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但《刑法修正案(九)》给了公众一种全新的认识。

  本次刑法修正案回应了当下的许多社会热点,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加大反腐惩处力度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另外,一些生活中看似常见的现象,如医闹、辱骂法官等行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古人云,法令所以导民也。《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不少以前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今后将作为犯罪处理。这对遏制违法犯罪有何积极作用,对普通百姓的生活又会产生哪些影响?记者结合新近发生的案例,邀请省高院刑法领域专家进行解读。

  网络造谣传谣

  【修正案摘要】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件回放】10月16日上午,一则关于“杭州大江东工业园区发生爆炸,且多地震感强烈”的配图信息在网络传播。有网友发帖说,下沙一家名为“浙江华东科技检测有限公司”的企业发生爆炸,还配发黑烟弥漫的图片。到当天中午,“绍兴、嘉兴发生爆炸”等消息在网上四起。但据各地公安和消防部门证实,上述地方都没有相关警情。随后,杭州警方将散布传播谣言的杭州男子陈某抓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方依法将其行政拘留7日。

  【专家解读】类似陈某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将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能被处7年有期徒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有可能造成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编造上述虚假信息并传播,及明知上述虚假信息并故意传播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其中,“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是虚假的情况。对一般社会公众而言,要分清“应当知道”的法律界限。根据一般的社会阅历和常识,能够判断上述信息是虚假的,就不能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否则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扰乱医疗秩序

  【修正案摘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事件回放】今年4月16日,永康市石柱镇上杨村村民杨某,因其妻在永康市妇幼保健院治疗时与医护人员发生纠纷,纠集10余名亲属在医院门口拉横幅,随后进入就诊大厅,不顾保安劝阻,随意谩骂、推打工作人员,打砸院内财物,并强制驱赶其他患者,严重扰乱医院的正常秩序。接警后,永康市公安局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并依法传唤12名涉案人员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专家解读】近年来,“医闹”成为舆论热点话题。不法分子试图通过采取毁坏财物、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殴打医务人员或在医疗场所滞留等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甚至使“医闹”成为一种特殊“职业”。《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医闹”列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领域之一,这是对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医闹”的明确化。修正案实施后,像杨某这样的行径,将至少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而参与的家属也将受到法律严处。

  虐待老幼病残

  【修正案摘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事件回放】8月17日,四川一名网友上网发帖,称自己两岁的儿子被幼儿园教师用胶布封住嘴,还被拖到视频监控区域外用杂物封堵鼻孔。随后,当地教育局证实这一体罚虐童事件“情况属实”,责令幼儿园停办整顿,涉事教师被解聘。3月23日,一段浙江保姆虐待9个月女婴的监控视频在网上流传,涉事保姆对女婴打巴掌、拍后脑勺,甚至嘴对嘴咳嗽、吐痰。雇主报警后,保姆写下认错书,并被辞退。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保姆没有受到其他处罚。

  【专家解读】此前,刑法中“虐待罪”只针对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类似上述事件,如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只能予以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对象从家庭成员扩大至受监护、看护的老幼病残。教师在幼儿园虐待幼儿,情节恶劣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幼儿园以及幼儿园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

  【修正案摘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事件回放】上月,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拐卖妇女案:智障女蔡某两月内被拐卖3次,买卖方均被判刑。案件发生于今年4月11日,曾某通过他人介绍,以5700元的价格“买”来蔡某,给儿子做妻子,不料发现蔡某已怀孕。4天后,曾某以1万元的价格将蔡某转卖给张某,随后张某再次以4900元的价格将其转卖给廖某。经当地派出所解救,蔡某才重获自由。法院对曾某、张某、廖某等人做出判决。其中,廖某因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无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被免予刑罚。

  【专家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更加注重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从源头上加大了对妇女儿童买方市场的刑事打击。并且规定,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至多只能从轻处罚。

  校车超速超载

  【修正案摘要】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事件回放】8月27日晚,G25长深高速浙江父子岭卡口,交警查获一辆从桐乡开往安徽五河的嘉兴号牌小型客车,核载7人,实载25人,其中儿童14人,超员率257.1%。仅相隔5分钟,交警又查获一辆从湖州织里开往安徽五河的安徽号牌小型客车。这辆车核载7人,实载25人,其中儿童5人,超员率也达257.1%。

  【专家解读】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全国至少发生43起校车事故,多数涉及超载问题。校车事故频发成为其中一大突出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的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犯罪,驾驶员要承担刑事责任,车主和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强制猥亵他人

  【修正案摘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件回放】10月19日,余姚市公安局在兰江街道抓获涉嫌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时某。65岁的时某原是某幼儿园的门卫,在幼儿园厕所内对一名4岁女孩进行猥亵。10月11日,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城区发生两起猥亵案件,受害人都为未成年男性。据警方查证,两起案件系同一人所为。当地警方已对案件展开调查。

  【专家解读】猥亵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都会带来极大的损害。《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强制猥亵罪的侵害对象,可以获得刑法保护。

标签: 刑法|修正案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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