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4日讯 (今日早报通讯员张媛媛 李强 记者陈洋根)一起盗窃刑事案件开庭的前一天,法官突然接到材料反映说,被告身份有假冒的嫌疑。原本是被告认罪,可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法官临时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衢州常山县法院对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刑事案件,坚持社会调查制度,有效地避免了这起可能造成的错案。法院审理查明,这起盗窃案原来是哥哥冒用了弟弟的身份犯罪。
今年8月,金华男子“吴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机关起诉至常山法院。案情看上去比较简单:2015年1月3日晚11时,“吴甲”与其同伙携带螺丝刀、铁凿等作案工具先后撬开了常山县招贤镇的两户人家实施盗窃,后“吴甲”被当场抓住。归案后,“吴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最初的起诉材料,“吴甲”属于初犯,而且盗窃时虽然有撬门行为但都没有成功入室,也没有偷到任何东西,属于盗窃未遂,审前处于取保候审的非羁押状态,涉案罪名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
一开始,法院依据规定,委托被告人“吴甲”住所地的司法局对其进行审前调查,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案情看上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被告人“吴甲”也承认了罪行,原本适用简易程序即可快速审理结案,但却在开庭的前一天(8月29日),被法官变更为普通程序,原因为何?
原来,被告人“吴甲”住所地的司法局在接受常山法院委托后,积极对被告人展开调查,开庭前一天,该司法局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常山法院。调查结果指出,被告人“吴甲”可能存在冒用其弟身份信息的情况。承办法官随即向该司法局核实情况,同时决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建议公诉机关对“吴甲”的身份情况进行补充侦查。
经公诉机关查证属实,“吴甲”真实姓名叫吴乙(化名),2004年曾先后两次因盗窃被金华公安拘留,为了隐瞒自身污点,吴乙先后两次使用自己的照片和其弟吴甲(化名)的身份信息骗领身份证,均未被公安机关发现。
吴乙今年33岁,其弟吴甲今年28岁,二人均未婚,从案卷中的照片来看外貌较为相似。吴乙本来自己有身份证,放在老家,其弟是聋哑人,一直呆在家里,用不到身份证。几年前,弟弟的身份证丢失,吴乙由于年龄较大,外出打工时工作不好找,故利用其弟户口本和自己的照片,成功骗领身份证两次。
因为吴乙这次盗窃被抓时,随身携带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吴乙本人,其他信息是弟弟吴甲的,警方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一般都是凭借其身份证来确定其身份的,在网上查询也难以发现吴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事后,吴乙承认,为了隐瞒曾经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故冒用其弟吴甲的身份信息。
补充侦查结束后,公诉机关根据新的证据依法变更起诉,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对吴乙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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