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
【专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十年特别策划——绿水青山富浙江
浙江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丽水 正文
当“群主”一定要注意!
放任微信群员传播淫秽信息 自己也可能判罪获刑
2015年11月30日 09:17:07 来源: 记者 林琳 通讯员 伍娜

   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浙江省云和县法院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

  被告两人,一个姓谢,一个姓张。

  谢是一微信群群主,该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200人以上。据谢说,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人往群里发淫秽视频;到了后来,淫秽视频竟然成了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

  张是几个月前进群的,经查,今年8月到10月,他在群里传了121个黄色视频。

  谢作为群主,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但他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二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谢、张认罪态度较好,分别判处两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传播黄色视频就是犯罪?群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同罪处置?

  签约律师魏巍:

  在微信群里传播淫秽物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跟在聊天室、论坛、QQ、电子邮件等网络平台上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包括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20个以上该类视频文件,即构成犯罪。

  而且,在微信群里上传淫秽视频,除上传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微信群主同样可能面临刑罚。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微信群主因为放任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而被“连坐”判刑的案例,我省也有出现,并不是群主本人没有上传淫秽视频就可以免除责任。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节作出判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比如通过微信向特定的人(亲友、夫妻)传播淫秽信息,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人数不多且社会影响不大的。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目前我省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呈加大趋势。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今年全省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已决判例已有16起(不包括还未上网公布以及还未审结的案例)。这16起案件中,多数都是通过微信群、QQ群等社交平台传播淫秽物品。

  根据2010年“两高”的相关规定,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的(视频200个以上及其他形式数量标准),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从犯罪形态上讲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群主只有在与直接传播者具有共同传播的犯罪故意时,才构成犯罪。

  至于认定群主是否具有共同的传播故意,不能仅凭其陈述和辩解来判断,而应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来综合认定,如该微信群设立的目的(是否主要就是淫秽宣传)、群主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态度、有无采取过有效的制止措施、群主是否从传播淫秽物品中获利、是否暗中鼓励支持等等。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谢声称不知道何时开始有人在群里传播淫秽视频,但从该群后来逐渐发展为以传播淫秽视频为主的微信群来看,谢作为群主显然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答疑签约律师

  魏巍: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责任风险防范委员会副秘书长。(都市快报)

标签: 群主 微信 淫秽信息 责任编辑: 冯一伦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