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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发“原创”岂可随心所欲 男子因造谣诽谤被公诉
2015年12月03日 03:36:13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今日早报记者 陈洋根

   浙江在线12月03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陈洋根)昨天,来自杭州西湖区检察院的消息称,该院日前以损害商业信誉罪,依法对河南男子施某提起公诉。

  施某面临牢狱之灾的原因,是他一年前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自己“原创”的文章,而文章内容实质属于凭空编造,危言耸听,涉嫌损害知名品牌及其企业的商业信誉。

  为获取关注度和点击率 男子在朋友圈造谣被公诉

  2014年10月16日,一篇《农夫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大肆传播。其实,这篇文章并没有多少文字内容,大多是贴一批涉及该知名品牌的图片,但因涉及到人们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且涉及知名企业,该文章马上被广泛传播。

  农夫山泉公司发现后,立即报警。警方介入后调查发现,这篇文章最早于2014年10月15日出现在一个个人微信公众号上,之后被多个微信公众号转载。

  今年1月25日,警方传唤最早发出文章的微信公号所有者施某。30岁的施某是河南人,大学肄业,案发前在上海从事营销工作。

  施某承认,自己的确是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涉及农夫山泉的图片,凭空编造了《农夫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并将此文章发布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施某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作为某公司营销业务员,为了增加其微信公众号的关注度和点击率,增加其粉丝数,企图以此来推销其代理的商品。

  因标题危言耸听,施某的“原创”文章被大量点击阅读,并在微信及互联网媒体上迅速传播,严重损害了农夫山泉的商业信誉,造成农夫山泉产品滞销、大量经销商退货等后果。事后核查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农夫山泉各地经销商取消已签订的产品订单而造成的直接损失达百万余元,经销商表示取消订单的理由都是因为看过施某的文章。

  杭州西湖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施某利用互联网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追究其刑责,遂于日前将其依法提起公诉。

  自媒体时代不是无方圆 有人在微信造谣被索赔千万元

  自媒体时代,几乎人人都在玩微信和公众号,施某的个案也警示大家特别是那些自媒体经营者,为博眼球,在自媒体上捏造发布虚假信息,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是牢狱之灾。

  就在上个月,阿里巴巴集团向上海青浦区法院和宝山区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起诉今晚报社、福建省益红大白毫茶叶有限公司,针对其在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刊登不实内容的行为,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分别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目前,两案均已立案。

  今年11月中旬,福建省益红大白毫茶叶有限公司拥有的微信公众号“福鼎茶农五月”、微博账号“福鼎茶农-五月”发文《一天收了912亿,看马云如何吐出574亿》,今晚报社旗下微信公众号“今晚报”发文《双11猫腻:你辛苦抢的那些大牌,竟然被这样换成假货》。

  阿里巴巴方面表示,为博取眼球,第一篇文章,以毫无根据的夸张标题,捏造“双11退货574亿”的虚假事实,并诋毁阿里巴巴公司高管及淘宝网。第二篇文章,同样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电商平台刻意诽谤,恶意影射。两文大肆贬低阿里巴巴商誉,随意发表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并在微信、微博上广泛流传,使这家知名公司的名誉遭受巨大损害。

  此外,上海喜多坊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全城单身交流群”、上海富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融贷通网”,在未经核实情况下,对上述两文分别进行不当转载,亦涉嫌对阿里巴巴的权益造成了侵害。阿里巴巴也将两者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新闻+】

  何谓损害商业信誉罪?

  特别一提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同时,刑法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标签: 造谣|诽谤 责任编辑: 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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