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3日讯 曾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清支行行长的朱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违法向企业发贷共计2970万元。
昨天上午,永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从2004年7月30日开始,朱某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清支行行长。
2006年7月左右,朱某得知自己的一个朋友——乐清市一家设备公司的法人凌某,想要用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就帮凌某向自己曾经批准过发贷的乐清市甲公司寻求贷款担保,同时要求信贷员在贷款办理过程中予以关照,之后通过个人审批方式于同年7月5日向凌某的公司发放贷款170万元。
2007年至2009年间,凌某所在公司在乐清市甲公司的担保下顺利办理三次续贷手续。2010年,凌某的公司在朱某的帮助下,由一家电气公司担保,再次顺利办理了续贷手续。
据查,每次朱某要求其他公司帮自己推荐的公司做担保时,都会说该企业是自己的朋友,如果出什么问题,自己会全权负责……
此后,朱某又多次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向企业发放贷款,这些企业的负责人都是朱某的朋友或是合伙人。
2014年8月,浦发银行审计特派办检查发现朱某在担任乐清支行行长期间,挪用两家公司的贷款共计650万元,温州分行向警方报案,次日凌晨朱某配合民警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到案发为止,朱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向乐清市五家企业发放贷款,数额共计297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朱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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