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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男子驾车撞人后拒绝赔偿 惟一一套住房遭法院查封拍卖
不要侥幸!一套住房也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拍卖
2015年12月30日 08:36:44 来源: 杭州网 段静 何晓燕 王倩 高峰

   浙江在线12月30日讯 12月24日清晨,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大队腾退了海曙区南苑街一处房子,成功解决一起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的疑难案件。

  据《现代金报》报道,2012年初,宁波男子沈某驾车在人行横道撞到过马路的周某,造成60多岁的周某受伤住院。交警认定,沈某负全责。

  周某随后两次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支付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沈某赔付50多万元(除去保险公司赔付部分)。

  判决生效后,2013年12月,周某依法申请立案执行。

  由于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导致瘫痪在床的周某生活陷入困境。2015年8月,因沈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海曙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随后,法院公告告知沈某应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自行腾出住房,但其仍然不予配合。

  因此,12月24日,法院执行人员在公证处公证下,依法强制腾退沈某的住房,并加贴封条。

  在执行过程中,沈某情绪激动,不理解法院怎么就查封了他仅有的一套住房。

  海曙法院法官解释,之前很多人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只有一套住房就能高枕无忧、不会被执行,事实上,最高法明确了仅有一套住房是可以执行的,只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

  在本案中,为了保障沈某居住权,申请执行人周某为他安排了临时过渡住房,并同意房屋拍卖后,将拍卖所得款项中的10万元,作为沈某的租房费用。法官说:“像这里的临时过渡房和10万元,就是对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一种保障。”

  目前,该房屋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梳理“律师来了”后台,发现近半年来,有关交通事故理赔方面的咨询非常多,有不少当事人担心获赔难。

  比如,今年12月月初,一位微友咨询律师来了:今年10月初,我在杭州高速上发生追尾事故,我是第二辆车。当时交警判定我和第一辆车无责,因为是停车状态,第三辆车冲撞我们全责。然后后面还有好几辆车。

  三辆车由于责任明确,交警开了一张事故单。

  我和第一辆车的修理发票都一并给了第三辆车,保险全额赔款也早在一个月前就到第三辆车主的账上,其中不但有我们前面两部车的赔款,还有他自己车头的车损险赔款。

  可当我和第一辆车主问他讨要赔款时,他竟以他的车尾由于涉及第四辆车上有人受伤,所以保险没有结款为由,拒绝支付我和第一辆车的已经到付的赔款。

  我和第一辆车主向他讨要,但他置之不理。后来我和第一辆车主商量,答应给他3800元修理他的车尾,从我和第一辆车的全额赔款里先暂扣,把剩余的几万元先行支付给我们。等他们后面的保险赔付了,再支付给我们3800元就好。这样他也就没理由不给付了。没想到他还是不答应,硬说什么银行转账不会,或人在外地出差为由拒绝。

  我和第一辆车主都感觉他是想黑掉这笔钱。

  现在只好求助于你们,我从10月份开始,车就一直在4S店,所有出行都是优步和滴滴。何况家里老母亲目前胆囊癌晚期住院中,奔波往来非常不便,这些情况我都和第三辆全责方说明过,但他就是一拖再拖,到目前还是没支付。

  请问,我要是打官司可以扣他车吗,感觉就是因为对他没半点约束,所以他虽然全责,也拿到全款了,却对我们毫不理会。只能求助于你们了。

  类似这种担心的咨询还有不少,也有事故全责方来问,我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用吗?

  签约律师吴泳波:

  在很多人观念中,认为本人及所扶养家属仅有一套住房,就可以免于被法院拍卖。这个观念其实是错误的。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规定了在有些情形下,唯一住房也可被拍卖。

  比如: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还有别的住房,不会因为这套房屋被拍卖就没有住处的;明知自己有债务要偿还,还恶意转移掉其他房屋,使自己变成“孤房户”的;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提供住房,或从房屋拍卖款中保留部分租金供被执行人租房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执行程序中执行“一处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对这个问题如何操作有更加具体详细的指导意见。

  假如肇事者家人对这个房子也有所有权,受害者在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屋后,如果肇事者家人也同意拍卖该房屋并将所得款项全部赔偿给受害者,那这事就很简单;如果肇事者家人不同意,认为该房屋也有他们的一份,那么肇事者家人或受害者就要先向法院打一个分家析产官司,确认肇事者和家人对这个房屋各自享有的份额。随后,房屋拍卖款就按各自份额进行分配,受害者仅能执行肇事者所享有的那部分款项。

  答疑签约律师

  吴泳波: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间融资等民商法律事务。(都市快报)

标签: 逃逸 拍卖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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