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8日讯 最近,宁波中院终审判了一个案子,跟最近几年频频引发关注的“隔代探视权”有关。
起诉的男子姓王,4年前跟前妻离婚,5岁大的女儿跟着前妻生活。
离婚时,双方约定,王先生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但履行了几年,王先生觉得不尽如人意。
“离婚后3年,前妻屡屡拒绝我的探视,一共才安排我们父女相见10来次,每次都是上午接走,晚饭后接回,有时还提前终止。”
“去她父母家接孩子,老丈人还常常对我恶语相向,甚至还要动手,给探视造成了很大障碍。”
更让王先生不安的是,他父母在外地,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一直很想见孙女,“但我们离婚后,祖孙只见过一次面,说起来都让人心酸。”王先生说,他父母多次希望孙女寒暑假或是春节期间能回老家团聚。
为此,起诉时,王先生提出探视的方式为“带走逗留式”,女儿正常学习期间,他每周可以带走1次,每次12个小时;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他享有假期一半时间探视。
但庭上,王先生的前妻提出,不是她不配合探视,而是男方每次都搞“突然袭击”,弄得家人很被动,因此没能很好执行。她还提出反诉,称王先生从未抚养过女儿,好几次探视都弄得女儿感冒发烧,而且王先生脾气暴躁,经常情绪失控,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庭终止其探视权。
对此,王先生坚决否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探视权的行使,不仅能够满足父母对孩子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减轻孩子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到孩子即将进入学龄阶段,学习和生活的安排与父母双方离婚时已发生较大变化,每周一次的探望方式已不利于女方正常履行抚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对女儿的探视方式为每月2次,每次1天,可带走;暑假自放假之日起可连续5日探视,寒假自放假之日起连续3日探视。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的前妻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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