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04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王庆丽)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约有1300万名“黑户”。他们没有户籍资料,无法办理居民身份证。一纸户籍的缺失,如同一扇沉重而封闭的门,把他们长期隔离于正常的工作、生活和教育机会之外,成为游离于社会边缘的一个特殊群体。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还于2016年1月14日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我省“黑户”的现状如何?各相关部门在着力解决这一问题时的创新与难点又分别在哪?为此,本报记者专访省公安厅、民政厅、卫计委三部门相关负责人,理清我省户籍登记管理的发展路径。
无户口的人员
多因“超生”造成
根据《意见》,无户口人员主要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等8种情形。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省每年出现的、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的“黑户”数量逐年减少,其中,剩余的无户口人员中又以因“超生”导致的无户口人员居多。
尽管从2003年起,省公安厅集中推出的28项便民利民措施就已明确规定:“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由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报,取消其他证件或证明作为申报前置条件的规定。”然而,受此前计划生育政策“一票否决”等影响,导致少数县(市、区)、乡镇在实际执行中仍以“超生”为由,为新生儿户口登记设置层层阻碍。
“例如,在之前有的地方要求申请人先缴纳社会抚养费,个别地方甚至把要求育龄妇女实施节育手术设置为前置条件。”这位负责人表示,出生登记户口是每位公民的基本权益,这与遵守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并不矛盾,“该登记的登记,该追究的追究,二者其实可以分开进行处理。”
私自收养关系
成为破题大难点
据了解,目前最难解决的一类“黑户”难题,来自于因私自收养带来的法律冲突。一方面,我省户籍政策明确指出要取消户籍登记的一切前置条件;另一方面,由于一些个人或社会组织私自收养弃婴或者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本身违反了我国《收养法》等相关规定。若是放开对这类“黑户”的户籍登记,等于承认了非法收养行为。
省民政厅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相关人员介绍,根据2008年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2013年民政部等七部委又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
“孩子不是私人财产,私自收养从某种意义上剥夺了孩子的选择权,加上某些家庭并不具备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交由其抚养对于孩子一生的成长来说未必有益。”省民政厅工作人员表示,“对民政部门来说,一方面要呼吁从源头上杜绝私自收养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形成的私自收养关系,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再行制定解决方案。”
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在一些非法的收养关系中,当事人出于对孩子的情感依恋,不愿将孩子送到相关公安机关及福利机构,由此导致被收养人长期成为“黑户”,无法享受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即使将来根据《意见》要求,能够为其进行户籍登记,但是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仍旧不能依法得以确认,一旦收养人另行生育子女,或者涉及财产继承等问题,这些被收养人的法律权益同样得不到保障。如何就这一现象破题,仍是下一步需重点考量的问题。
多部门共联手
保障户籍登记权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帮助无户口人员进行户籍登记,让户籍制度的阳光普照到每位公民身上,是包括公安、卫计、民政等部门一直努力的方向。目前,他们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意见》中的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措施,同时,也正在组织力量对各地“黑户”的最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以期能够更好推进《意见》在浙江的贯彻落实。
如今,在户籍民警的帮助、指导下,不少“黑户”理清了政策,补齐了材料,顺利完成户籍登记。对于个别情况特别复杂的“黑户”,相关户籍部门还特别予以督办,通过与当地乡镇协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其取消登记前置条件。去年12月底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再一次为那些因“超生”问题产生的“黑户”敞开政策大门。
针对少部分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而产生的无户口人员,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2年,他们与公安厅经过近两年调研,在反复征求妇幼保健院和派出所意见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母婴保健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需要出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并出台《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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