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3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郭晓伟)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近年来,我省在全国率先探索创新开门立法常规化,建立健全开门立法的制度和措施,引来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浙江,开门立法已是一种“常态”。2000年7月,我省成为《立法法》颁布以后全国最早开展立法听证的省份之一。2002年,“地方立法网”正式在我省开通,不仅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也开创省级人大主办立法类专门网站的先河。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在网上征集立法建议。2009年,省政府组建的立法专家库,聘请40位来自法学、经济、金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智囊团……从提出立法项目、制定年度计划、起草法规草案、调研征求意见,到法规审议修改的各环节,都坚持推进公开化、民主化,拓宽了公民参政的渠道,提高了立法质量。
业内人士指出,我省开门立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依然有不小的提升空间。比如,要更加注重听取民意和基层人大代表的意见,增强立法民主性。不了解基层的需求,立法就没有针对性,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过去,有的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结果,一些本来反映民意的法律草案,几经讨论修改,就“变了样”、“错了位”,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尤其值得提醒的是,在设区市地方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后,更要注意避免过去那些因利益驱动出现的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等弊端,注重全局性和协同化,走优质高效立法之路。
又如,要建立和完善立法程序,使立法过程中不同的声音能够充分表达出来。开门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征求公众意见,更在于听取、吸纳公众意见。有关地方的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应尽可能多方了解意见,特别注重听取不同的声音,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和渠道,广泛征求市民意见,让老百姓在立法中发出自己的声音,真正做到开门立法。
要继续探索地方立法改革,扩大公众参与度。去年,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省人大常委会分两批确定9个市可以行使立法权,至此,我省所有设区市都拥有了地方立法权。专家认为,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如运用得当,可为地方改革发展提供强劲的制度竞争力。因此,在地方立法的各个环节,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尽可能扩大公众参与,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让征求意见变得有的放矢,也让个体表达变得真实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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