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立法权限范围集中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为此,在今天的温州代表团小组会议上,代表们围绕地方立法权展开热烈讨论,并建议对已经实施近两年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进行先立法后评估。
“地方立法权,十多年前,在温州的全国人大代表就开始了呼吁”。省人大代表、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冯蒋华表示,作为上位法的全国性法律和省级地方性法规,都相对比较原则,规制的内容往往具有框架性,每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和程度不同,特别是地方历史、人文、社情等存在差异,需要符合地方特性、针对地方实际、具有地方"味道"的法律。
在省人大代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主任瞿韶军看来,应当支持温州等有条件的地方,成立第三方的立法研究院,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就立法项目进行调研评估和起草立法条例等,可以弥补体制内立法力量不足的问题。他强调,“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的中立地位,能有效回应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公权私用”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可以以外力优势规避部门强势利益对地方立法的负面影响。
作为我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实施近两年来,通过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定向债与定向集合资金等创新举措,对促进当地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化解民间融资难、投资难问题已逐步产生成效。
在小组讨论上,省人大代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主任瞿韶军表示,应当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以了解和掌握《条例》实施以来的总体执行情况、适应性及是否需要修改。他建议评估工作由《条例》监管部门和委托第三方各自独立分别进行评估,更能客观中立地反映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