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3日讯 “嘉兴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怎样影响你我的生活?”昨天,嘉兴日报微信公众号刊发的关于嘉兴首部地方性法规——《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消息,再次刷爆微信朋友圈。截至当天下午5时,该条新闻的阅读量已接近4000次,广大网友也围绕秸秆禁烧展开了讨论。在网友的留言评论中,有的网友表达了对秸秆禁烧的全力支持,有的网友表达了对嘉兴“首法”尽快出台实施的期望,有的网友则要求要严格按照处罚条款对私自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处罚。
作为嘉兴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草案)》首先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秸秆的定义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二条就明确,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都将适用这个条例。而对于什么是秸秆,《条例》也将其定义为“水稻、大(小)麦、玉米、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茎叶。”对于这个秸秆的定义,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多个专业部门的意见,目的就是为了更加精准,防止出现因定义不准,而在今后的条例执行中出现误差。
《条例》中,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划分,是广大网友的关注点之一。如网友“魅力璇宝贝”就留言说:条例的关键在执行,烧秸秆到底该哪个部门管,这个是必须说清楚的。对此,《条例》的第五条就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的执法巡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其他政府部门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除了职能部门的责任,《条例》还规定了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而最基层的村民委员会也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公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在本村范围内发现有秸秆露天焚烧的,则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此外,村民委员会还应引导农业经营主体综合利用秸秆。
对于《条例》的处罚条款,广大网友也表达了急切的关注。一网友就留言道:“不知道这部法规的处罚力度怎么样?能不能达到禁烧的目的?”记者注意到,这部《条例》用了一个专章对秸秆禁烧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收集、处置秸秆不及时导致被露天焚烧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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