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很喜欢孔夫子,最直接的原因便是他那句“明知不可而为之”。诚然,你可以说他古板、固执,但我却认为这恰恰说明,孔子心中有一个至尊的道,而且他还将其付诸行动,知行合一,躬行实践,哪怕遇到了挫折,也矢志不渝地坚持着。而芸芸众生多是“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近日读完《法治的谜面》一书,感概莫名,其书作者刘练军教授也可称得上是“明知不可而为之”者吧。
《法治的谜面》是一本法学随笔集,收录了刘教授发表的七十余篇评论文章。在本书中他对当今社会上所出现的一些法治现状提出了质疑,并给出了他自己的真知灼见。不仅如此,刘教授对诸多社会热点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老实说,其中一些观点以前并无听闻,也不意能接触,所以刚开始阅读时觉得有些头绪烦乱,难以理解,但如果细加思索,就会发现,其实书里的思考和观点有其内在的逻辑及联系,在回应中国法治之现状时它们颇有思想上的冲击力。
在法院制度建设上,刘教授认为,法院不仅应该尽量去行政化、去官僚化,这是如今许多学者的共识。除此之外,他还认为法院或者更直接的说是法官应合理地排除社会舆情的干扰。这里所说的排除,不是指像美国霍姆斯大法官那样从不看报纸,特意回避民意。如果这样做的话,便感觉有点类似与孔子所说的言必行,行必果,特意的不为与特意的为之毕竟是一回事,都是因为没有自己的道。刘教授主张,法官需按照法律的精神来判决案件。人们经常把“自由”,“平等”,“博爱”挂在嘴边,却常常忽视了法律的精神。如果一个案件,在法治的情况下,它应该是这样的,那么它就该被这样判决。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可以考虑其它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治意味着,人在法下,依法治国,换句话说,法律也应该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框架,人民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律问题。
以刘教授《法律人别用拳头说话》一文为例,某大学副教授应长年评选不上教授而对评委会委员报以老拳,其实这大可不必。“对于评选结果不服的任何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关于高等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规、规章,向校方或当地教育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这类问题,我们不用也不必诉诸拳头武力,靠法律途径解决,可矣。何必冒着受惩罚的危险去行本不必行之事呢?
除此之外,刘教授在此书中还强调,法律人具有法律至上的意识当然是好事,但首先应明确其法律上的定位,从而找准自己的立场。法律不是万能,不能试图用法律解决一切问题。法的本质意义在于警示世人,解决争端。诚然,其具有教育功能,这是不可或缺的,但它不是化解所有纷争的手段,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比如在《法官能裁判方韩之争吗?》一文中,关于韩寒是否代笔问题其实是一个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道德问题是法官所不能裁判的。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事情都能用法律手段来化解,我们也不该将任何事物,包括道德试图用法律来一决是非善恶,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我们必须正视这个事实“对于俯拾皆是的非法律的道德诚信问题,法律往往失语,法官往往无能”。事实上,经济、教育、宗教等手段往往能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何必一定要让法律强出头呢?
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刘教授也十分关心时事,对一些事件也提出了深度的见解,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对此提出了具有实际可行性的建议。
以前几年发生的所谓毒胶囊事件为例,该事件过于著名,无须详论。在这起事件中,除了批评生厂商之外,一些药企躺着也中枪,在媒体的关注下,成了舆论矛头指向的焦点。还记得当年我和几个朋友也就这些代言的明星该不该承担责任进行了讨论。但刘教授却认为大家不该关注这些枝枝节节之事。万事万物皆有其源头,我们关注这件事,除了讨论其结果之外,还更应该关注其始末缘由。
我国现行的法律是否可以防止毒胶囊的问世,我们不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吗,为什么毒胶囊还能通过药检?这是药物监管部门执法的不力,还是另有其他原因?再往深地想,无论是出于疏忽还是别的原因,药监部门的确未履行好其监管职责。问题是,为什么没有相应措施来约束和惩罚他们呢?曾听过这么一句话,政治的腐败不是指个人的腐败,那只是政治家个人的腐败。政治家贪腐了而没人能制止他,这才是政治的腐败。将之用在毒胶囊事件上,那就可以说,一个具有良好法治的国家,是不应出现这种法律治不了监管部门的法无力状况。
《你若温和,便是晴天》一文中的这句话是我最喜欢的:“一个真正领悟法律精神的人,既不是阻碍社会变革的顽固派,亦不会变为偏激冒进的革命派,它注定是支持改革与改良的温和派。”这句话最能代表刘教授对法律精神的诠释。
是的,真正以法律为信仰的人,正如上文所说的不是“言必信,行必果”的小人,他不会仅喊着口号突进,亦不会随波逐流,审时度势。法的精神要求他如何,他便如何,其余便不是他所愿意思虑的。换言之,法治哪里需要他,他便会出现在哪里,虽夕死亦可无憾矣。
(作者系杭州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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