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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起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施行
家庭暴力有“国法”管了
2016年03月02日 09:18:34 来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贺磊

  洪茜茜 绘

  昨天,江东白鹤街道周宿渡社区在果品批发市场举行“对家庭暴力说‘NO’”法律宣传活动。(丁安 张朝亚 摄)

   浙江在线03月02日讯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家庭暴力再次成为甬上市民热议的话题。

  其实,宁波是全国较早开始推行举措惩治家庭暴力的城市,从2008年的《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到2013年的“人身保护令”。然而,记者日前走访甬上多家法院却发现,诉由中涉及家暴的案件,绝对数量仍然不少。

  缘何家庭暴力屡禁难止?“家事”入“国法”,带来哪些改变,还有哪些期盼?

  现象

  数量居高不下

  受害者不乏男性

  去年9月的一天,家住海曙的陈女士找到社区工作人员,吞吞吐吐地咨询离婚事宜。

  “你们平时看起来还好,也不愁吃穿,怎么会突然想要离婚?”社工的一句话,问得陈女士泪流满面。她拉下衣领,一道道伤痕触目惊心。

  “结婚以来,丈夫经常无理由殴打我,前几年他打人后还知道悔意,有几次还跪着求我原谅,并写下保证书。一来‘家丑不好外扬’,二来怕影响女儿的成长,我就一直忍着。”陈女士说,可是每次好景不长,丈夫就又对她拳脚相加,有一次竟然把剪刀架在她脖子上,这时她才下定决心离婚。

  如此的家暴事件,并非个案。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离婚案5749件;2014年,审结离婚案5889件;2015年,数据则上升至6135件。其中,诉由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比年均约15%。

  虽说女性仍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但男性作为受害者的案件并不少见。刘女士与高先生结婚多年,有一个可爱的女儿。让人没想到的是,高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原因竟然是被老婆打怕了。据高先生讲,刘女士甚至会当着女儿的面打他。庭审当天,受了刺激的刘女士竟然还当着法官的面动起了手。“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稍有不同的是,男性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的,多是感觉自尊心、自信心、自我价值被严重摧残。”江东法院法官介绍。

  据悉,再婚家庭因感情基础薄弱,由子女教育、财产、养老等纠纷引发的家暴事件也相对较多,约占所有涉及家暴诉由离婚案件的20%。

  两年前,章先生和胡女士各带一个儿子组成了再婚家庭。两年后,两人却因婚姻问题闹上了法庭。原来,章先生觉得胡女子在孩子教育问题上存私心,帮扶自己的儿子不够。最后,气不过的章先生竟对胡女士大打出手。此后,打骂胡女士便成了章先生的“家常便饭”。

  不仅如此,由家暴引发的恶性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宁波市检察院曾做过统计,该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杀(伤)亲类案件,约占其所办理的故意杀人、伤害类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一。婚外情、畸形恋等婚恋矛盾是该类案件的“重灾区”,生活琐事、经济纠纷也是杀(伤)亲行为发生的主要诱因。

  困境

  举证和制裁存难

  “家事”观念仍是羁绊

  去年,海曙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彭女士起诉丈夫殷先生经常酒后大发脾气,多次对其进行打骂。殷先生却辩称不存在家庭暴力,仅有的几次打骂均事出有因。最后,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彭女士存在家庭暴力伤害后果,更无法证明伤害后果系殷先生殴打所致,法院无法认定被告殷先生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

  “家庭暴力之所以屡禁难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少家暴事件最终不了了之,难以进行惩治和形成震慑。”海曙法院法官介绍,法律事实的认定需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而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最大难点就在于家庭暴力事实难以认定。

  法官解释,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缺少目击证人,事后取证的可能性也很低;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机构和司法机构固定证据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当家暴案件发生时,当事人大多会选择向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公安等组织和部门进行求助。但村(居)民委员会和妇联等组织并没有执法权,而警察在接警后,如无特别严重的受伤情形,通常将家庭暴力归为一般的家庭纠纷,仅侧重于口头协调,较少采取一定方式来固定案件事实。所以,在家暴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受害人只是口头陈述遭受家庭暴力,或提供自己拍摄的受伤照片、病历等,不能有效举证。

  虽然我市早就推出了惩治家庭暴力的相关举措,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缺少详细的后续制裁举措,使得震慑力或多或少打了折扣。

  曾有一位50多岁的女性因遭遇家庭暴力向法院诉讼离婚,然而当法官询问是否要申请“保护令”时,该受害人几经犹豫后还是拒绝了申请。她的理由很简单,这毕竟是一种临时性举措,期限仅限于案件审理期间,为避免对方事后找麻烦或者波及亲友,最后还是选择忍让。

  “人身保护令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难题,比如被申请人违反裁定内容时要如何制裁和惩罚?这不是仅法院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业内人士说。

  此外,“家事”观念仍然是遏制家庭暴力行为的一大羁绊。记者就此问题走访甬上几个社区,社工认为调解此类家庭纠纷时,遇到最头疼的事情是仍有近一半的人认为“打老婆是家务事,没太大关系”。持有此种观念的人,不乏作为受害者且选择一味忍让的女性。

  警醒

  家暴对青少年影响恶劣

  莫让孩子在“阴影”下成长

  与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和司法实践困境并存的是,家暴行为对青少年造成的影响,远远超乎想象。

  琪琪今年12岁,在她最近的学校评语里,老师如是写道:成绩大幅下滑,在学校偶有极端行为,有时难以沟通……这一切,与她父母那场持续了4年的离婚拉锯战不无关系。

  4年前,琪琪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开始分居。为了在离婚中争夺财产和琪琪的抚养权,双方经常大打出手。琪琪的奶奶经常带人到琪琪和妈妈住的地方打砸物品,大多数时候,是当着琪琪的面。而且,奶奶和爸爸多次以金钱为诱饵,诱导琪琪写下“要跟爸爸生活”等字条,教唆其在母亲面前乱发脾气。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两次将孩子丢在法院不管。我们给妈妈打电话,妈妈赌气说孩子自己选择跟爸爸生活;打电话给爸爸,爸爸说孩子就知道要钱。无奈,我们只能将孩子先送回社区,再由社工上门沟通。”承办法官介绍,来来回回,官司打了4年,父母完全没有精力教育孩子,孩子看到最多的就是父母之间的拳脚相加。“父母都说孩子脾气不好,不爱学习,还总是要钱,已经没法管了。可是却没有人反思,是谁造就了孩子的今天?”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绝非只有一个“琪琪”。奉化法院的法官曾经收到一封信,信中写道:“我不想和爸爸生活是因为爸爸伤害了我,也伤害了妈妈……有一次,妈妈对爸爸说去照顾阿姨,后来和朋友去吃夜宵。爸爸知道了,回去打了妈妈,还拿刀说要杀了妈妈,我很伤心。”

  更有甚者,一些未成年人成了家暴的直接受害者,不断遭受打骂,且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令人忧虑的是,因未成年人遭受家暴隐蔽性较强,此类案件远未得到足够的关注。

  “家暴对孩子所造成的心理创伤,无法估量。”心理咨询师说,在家暴环境中成长的孩子,往往有痛苦的经历,他们承受着别人难以想象的心理压力,对外有强烈的不安全感,社会适应性差,学习能力低,容易有暴力过激行为,难以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甚至对以后的婚姻和亲子关系都会产生影响。“不管家暴以何种形式呈现,都会给孩子带来无可弥补的心理创伤。呼吁为人父母者,抵制家庭暴力,从自己做起,莫让孩子在家暴的阴影下成长。”

  期盼

  家暴不再是“家事”

  相关举措期待更细化

  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带来了哪些改变?

  “它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起到了一定的明示作用,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律还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处理。这扩大了家庭暴力方式的种类,增强了认定属性,更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海曙法院法官解释。

  此外,该法以“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保护令”制度建立起了多机构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模式。如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这就为发现和执行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让反家暴变得不再那么困难。

  然而,有法官认为该法律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未将冷暴力等不作为的暴力方式作为列举方式纳入;在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章节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除了关于公安机关的职责予以了明确规定外,对其余的责任部门的职责分工未予以明确,也未明确未尽职责具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少现实可操作性。”因此,在为《反家庭暴力法》点赞的同时,更期待相关细则的支撑,真正对家庭暴力起到震慑、遏制的作用。

标签: 反家暴法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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