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3月16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温萱 编辑/汪江军)去年,天价路虎车退一赔三案引发全国关注。丽水的黄先生在温州购买了一辆价值100多万的路虎揽胜车后,发现车辆被“翻新”过,随后将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龙湾法院一审支持了黄先生的诉请,温州新力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力虎)被判赔偿原告314.4万元,同时退还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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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告新力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撤销原判,改判新力虎赔偿黄先生35万元,驳回黄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从赔偿300多万元到最终只赔偿35万,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相差如此之大,中间到底是什么原因?浙江在线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一审法院:被告隐瞒车辆真实情况
判“退一赔三”
去年3月31日,黄先生在温州新力虎公司购买了一辆路虎揽胜2995CC越野车,当时车价是1048000元,黄先生全款付清,公司也当场交付了车辆。
黄先生在提车后发现车辆多次出现故障,仔细排查后发现该车曾因排挡杆破裂被更换过排档杆、变速箱模块和排档杆周边线束。也就是说,在他购买前,这辆车就已经被维修过。
黄先生认为自己被销售商欺骗,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对方告上法庭,诉请法院按照新消法对该车“退一赔三”。
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消费者的消费决择和公平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销售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而被告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所形成的信息会对原告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在被告明确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被告应主动将上述信息如实告知原告,使之能作出更为理性的消费抉择。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明知自己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会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与其订立合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有欺诈的故意。根据相关法规,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
最终,龙湾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3144000元,并退还原告的购车款。
二审法院:更换模块属行业惯例不构成欺诈
但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一审宣判后,被告新力虎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新力虎的上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至新力虎公司以及其他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及现场演示,另外还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函,咨询相关专业意见。
二审法院梳理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新力虎公司未明确告知黄先生涉案车辆因排挡杆破裂而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另一个争议点为新力虎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
在经过对案件深入审理、研判后,温州中院最终做出了撤销原判,改判新力虎赔偿黄先生350000元,驳回黄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从一审的赔偿300多万到二审“缩水”为35万,法院最终又是如何认定的?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
浙江在线记者从温州中院了解到,二审最终改判,法院主要是参考了几项原则。
首先法院认为新力虎公司不构成欺诈行为。因为黄先生所称的“排挡杆破裂而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这属于PDI操作,PDI操作就是交车前检查。也就是说,“排挡杆破裂而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是在交车前检查时发现的,销售商当时进行了更换。
判决书中称“对于这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该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所以法院认为按照行业惯例和生产厂家的要求来操作是合理的。
虽然法院认为新力虎没有构成欺诈行为,但由于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这一行为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故该事实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新力虎公司未向黄先生明确告知该事实确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综上,温州中院最终撤销了原判,改判新力虎赔偿黄先生350000元,并驳回黄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温州中院同时表示,黄先生如果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另行向新力虎公司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可以就质量问题另行起诉。
原告律师:新车以后都能随意更换零部件了?
将会向省高院申诉
对于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原告黄先生方并不满意,黄先生的代理律师,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孟令大表示,黄先生方会就该案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PDI操作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按照行业惯例和生产厂家的要求来操作是合理的。“如果所谓的PDI操作可以理解为行业惯例,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以后4S店在销售新车时,只要在交车前发现车辆有问题,就都可以随意更换里面的零部件,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孟令大说。
孟令大表示,如果黄先生接下去依然要求他代理此案,那么他会马上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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