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7日讯 好心让朋友搭顺风车,不想途中出了车祸,导致朋友脸部受伤毁容。开车的郭某没想到,好意之举却让自己成了被告。3月15日,仙居法院一审判决,郭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范某经济损失3700元。
范某是河南人,在仙居工作多年,2015年7月结识了女友李某。两个年轻人感情迅速升温,相约去杭州游玩。
出行前,李某得知在乡政府工作的朋友郭某正好要去杭州出差,便提出搭“顺风车”。郭某见是朋友的要求,也就爽快地答应了。
没想到在半道上出了事。郭某搭载着范某、李某等人驾驶到诸永高速公路往诸暨方向59公里+50米处时,与前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一起三车追尾的事故。后经交警认定,郭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他乘客无责任。
车上其他人都没有大碍,只有坐在副驾驶室上的范某面部受了伤,血流不止。范某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前额留下了一条三四厘米长的疤痕,医生建议整容。
事故发生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了争执,朋友之间的关系开始恶化。2015年12月,范某将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6000多元,并保留后续治疗、整容费用的诉权。
法庭上,身为车主兼司机的郭某很委屈,他认为自己完全是好心帮忙,并没有收取任何报酬,应该减轻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范某无偿搭乘被告郭某的车辆,郭某未得到任何报酬,完全系好意帮助,构成法理上的“好意同乘”。也就是说,车辆所有者一旦同意搭乘,就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乘者请求搭乘,也并不意味着他甘愿承担行程中的意外风险。对于好意同乘者而言,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减免责事由。因原被告双方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因此,判决郭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范某医疗费37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虽然此案中法院判决郭某承担责任,但是搭载行为本身并没有错,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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