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一个高层公寓着火的小视频在朋友圈里疯传。
从视频上看,该建筑的一侧从底层到顶楼全都燃起了大火,并伴随着滚滚浓烟,火势非常大。但起火地点表述不一,有说起火的是杭州的梧桐公寓,有说是临平金帝海珀(或康城一品),还有说着火的地方在徐州、无锡……
虽然说法不一,但从画面上看,着火的明显是同一幢楼。
之后,记者实地勘察,发现位于杭州城西的梧桐公寓完全没有着火迹象,另外,记者在小区门口还问了多位住户,都说没听说过,也没看见过小区有楼房着火。
下午6点多,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发布微博辟谣:“有关网传杭州市文一路和学院路交叉口梧桐公寓发生火灾事项,经杭州消防指挥中心核实,未接到相关报警,系误传。请广大网友勿信谣、传谣。”
经网上搜索、查证,着火的实为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与长江路交叉口附近的一栋建筑,事发时间为3月18日下午2点左右。不过从现场拍摄的照片来看,着火建筑和杭州的梧桐公寓确实有些相似。
如今,刷微信朋友圈几乎成了大家的习惯,很多时候不问真假、不追究来源,仅凭着自己的心情随手一点,轻轻松松就转发出去了。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但随便放风会有哪些法律风险?转发、散布谣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我们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为大家解答。
签约律师叶斌答:在《刑法修正案九》未出台之前,此类行为一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惩处,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编造或者故意传播此类虚假信息的相关行为人,其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一罪名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法律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具体认定上:一是行为人既实施了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行为,又实施了将上述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进行传播的行为,且要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二是行为人在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的前提下,仍故意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进行传播的行为,并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
此外,此类行为还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处罚。另外,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得利用网络传播违法、虚假信息。我们需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自身对虚假信息的辨识度。
签约律师叶斌: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专注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近一两年来,因为在网上编造虚假信息而被处理的也在不断发生
2014年5月10日,杭州余杭某地出现了聚集堵路行为。其间,7个杭州籍网民和两个外地网民因在互联网上捏造“有老百姓无辜死亡”、“医院封锁消息”、“孩子被扔下桥”等虚假恐怖信息,被杭州市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至10日不等的处罚。
去年9月16日,杭州一辆290路公交车因故障自燃,网络上随即出现“司机及乘客共28人全部遇难,无一生还”的谣言信息。
杭州警方迅速跟进开展调查,9月18日至19日,杭州警方依法对通过网络散布谣言人员米某某(男,46岁)、张某某(男,23岁)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10日的处罚。
去年10月16日,杭州大江东、萧山、绍兴等地居民听到巨响,感受到震动。有网友发布信息称,是大江东工业园区发生爆炸。经公安、消防、安监等多个部门核实,网上所传爆炸事故均为不实消息。事后,网警也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查处。(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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