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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商业秘密离职开3家公司跟斗老东家 被判3年罚400万
2016年04月19日 16:33:50来源: 中国宁波网 胡珊 尹杉

  浙江在线04月19日讯宁波鄞州一名拥有3家公司的老总,因为10年前离职时,从老东家带走了一份资料并使用,近日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鄞州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罚金400万元。这是鄞州法院实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以来审理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离开公司2年后成了竞争对手

  老板姓杨,今年40岁。通过数年的打拼,他名下已登记了3家公司,在旁人眼里,绝对算是成功人士。

  杨某起家要从10年前说起。那时,30岁的他曾进入一家专门从事扬声器研发、生产的企业,任总经理一职,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和采购。

  公司生产的扬声器是自主研发的,属于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为了不泄密,在杨某进入公司任职时,公司就跟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

  此后,杨某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2009年,为了追寻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杨某从该公司离职,另起炉灶与他人合作开办了新公司。

  一开始,新公司从事的主要是与扬声器无关的其他业务。但2年后,杨某的新公司也开始从事扬声器生产与销售。后来,杨某又以自己及亲戚的名义陆续开办了两家公司,同样都从事扬声器生产与销售,并且与老东家的产品形成竞争关系。

  受了行政处罚还继续侵权

  杨某公司生产的扬声器产品与老东家的产品属于同一系列,这跟他离职前带走的一份程序文件有很大的关系。2009年离职时,他将这份文件神不知鬼不觉地存于他的个人数据存储设备中,直到2年后才拿出来。

  这份文件里包含了老东家生产扬声器的太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至于老东家很快就发现了这一情况,怀疑他构成侵权,并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举报。

  工商部门在调查核实情况后,分别对杨某及其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但杨某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并未收手,而是继续生产、销售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最终导致被抓。去年9月,鄞州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杨某称,他带走的那份文件中有相当部分的资料是他在老东家当总经理期间建立起来的体系资料,而且离职后,他的新公司虽然也生产扬声器,但生产的产品一部分借鉴了老东家的经验,一部分是自己开发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非法获利38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杨某带走的那份原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系列扬声器产品的程序文件,包括品号编码、零部件图面及制造系列扬声器的整体技术和加工工艺等技术信息,以及与制造系列扬声器相关的销售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这些都属于商业秘密。

  从2010年起,杨某使用他从原公司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通过他个人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公司同类的系列扬声器产品,非法获利380余万元。

  鄞州法院认为,杨某违反保密义务,以非法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跳槽带走客户名单,构罪吗?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生死,谁都不敢大意。

  2年前,宁波中院曾发布过一份《关于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白皮书》,对宁波近10年的商议秘密民事纠纷进行了梳理。白皮书显示,宁波企业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比较单一,主要为跳槽的“前员工”,而在被泄露的商业秘密中,超过一半涉及了“客户名单”。

  那么“前员工”跳槽带走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吗?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部分的情况下可能不构成。”鄞州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徐法官说,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点:首先它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其次,它还要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再次它还需要被采取保密措施。

  大家常说的客户名单,通常指的是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这些信息很多是在网上公开的,可查询的,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因此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如果客户名单里加入了一些个性化的东西,比如客户的产品需求、交易习惯、可接受的价格参考、联系人性格等等,这些信息需要经过长期积累才能形成,非参与交易履行者不经过努力无从知晓,也很难在公开领域直接获得,在企业进行了保护的情况下,就构成法律上所称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如果给权利企业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或是侵权获利50万元以上,或是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东南商报)

标签:商业秘密|恶性竞争|起诉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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