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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积金新政:贷款不受面积限制 余额倍数调高
2016年04月29日 09:45:16 来源: 温州晚报 胡晚露

   浙江在线04月29日讯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等内容。新政预计在6月中旬开始实行。

  新调整主要涉及哪些方面,对市民的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又会带来哪些变化?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调高缴存余额倍数

  市民可以贷更多钱

  我市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是按“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规定首付款比例计算、最高贷款限额、还款能力计算”四项的低值确定最终贷款额度。按规定,计算贷款的缴存余额倍数可在8至16倍之间拟定,现行政策是鹿城、龙湾、瓯海、瑞安、乐清为11倍、其他各地区为10倍。而新政实行后,各地倍数统一并调高为12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调高该倍数,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户均实际可贷额度同时提升缴存职工留存余额意愿,从而提高互助功能。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新就业职工特别是刚毕业大学生的实际可贷额度。”

  举个例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在鹿城区缴纳公积金的市民小鹿账户里的缴存余额有4万元。原本她贷款44万元,而新政实行后,小鹿就能贷款48万元,贷款额度一下子多了4万元。而贷款额度的计算结果取千位整数,计算结果高于80万元的按80万元确定,低于35万元的,按35万元确定。

  贷款不再受面积限制

  首付款比例大幅下调

  对于市民较为关心的首付款比例,新政也是释放出重大利好。

  如果是首套房,现行政策为: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144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而新政实行后,不论面积大小,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

  如果是二套房,现行政策为:对已经结清贷款的,二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未结清相应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而新政实行后,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均为不得低于30%。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首套还是二套房,房龄超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的仍按原规定(即不低于50%)执行。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家庭套数认定也进行了调整。对于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对于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

  简化公积金提取手续

  骗提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在贷款放宽的同时,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也将进一步简化。新政实行后,职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提取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

  此外,还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失信管理。缴存职工通过造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经查实的,可将失信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以预购房屋抵押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理预购抵押房屋的产权登记或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的,暂停核准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申请和已签约的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待预购抵押房屋的产权登记和抵押他项权利登记办理完毕后恢复。

  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

  以后贷款资金更有保障

  新政实行后,市民可以贷款的金额更高,首付比例更低,那么这么多钱将从何而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心拟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就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本息做为基础资产,在金融市场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以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证券化的一种融资方式。首期发行规模不超过15亿元,具体规模结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础资产和实际资金需求确定。

标签: 公积金|贷款|余额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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