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4月29日讯浙江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安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历来十分重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结合多项户口登记管理政策的出台,多次强调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禁止将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挂钩,并持续完善推进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1998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计划生育、民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公民申报登记户口的权利”。
2003年8月,省公安厅出台《浙江省公安厅二十八条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由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报,取消其他证件或证明作为申报前置条件的规定”。
2008年5月,省公安厅制定下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对包括出生登记、迁移证失效人员落户、户口注销错误人员恢复户口和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等各项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证明材料作出规定。
2012年4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制定下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2015年2月,省公安厅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十二项便民服务措施》,明确“建立投诉、督办制度”,“对不严格执行公安部、省公安厅户籍管理规定,增设再生育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社会抚养费收据等附加条件,致使相关户口事项不能顺利办理,或者擅自放宽条件,随意办理的,由上级公安机关督促办理,并予通报”。
2015年,浙江省把违规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前置条件情形纳入平安市、县(市、区)考核。
2015年12月,省政府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2016年4月,省公安厅下发《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抓紧清理已出台的、与国家和本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文件,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深入摸排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且只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浙江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已经得到有效解决。仅以2015年为例,全年全省共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48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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