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30日讯 今年2月底的一天,一位老人步履蹒跚地来到镇调委会。调委会的同志热情接待了他,耐心地听其讲述自己的伤心事。老人姓黄,育有一儿两女,现都成家。老伴前几年中风后就卧床不起,一直由儿子阿良照顾,老人靠种点蔬菜、养些鸡鸭维持生计。
随着老人年龄的增大,身体大不如前,去医院看病也成了经常有的事,涉及的医药费都是靠自己平时攒下来的积蓄支付。今年2月上旬,黄老伯不小心摔了一跤,需要做手术,手术费用好几千元,于是就找儿子阿良商量,希望他出这个钱。而阿良以自己照顾母亲为由推托,让父亲找两个女儿要钱去。黄老伯却认为两个女儿都是出嫁女,不应该让她们承担这么高的手术费,养老应该是儿子的事。于是,父子俩发生矛盾。无奈之下老人求助镇调委会,希望能解决此事。
调委会的老娘舅吴子文一受理此纠纷,就与老人所在村的调委会联系,实行镇村两级干部联动,一起做老人子女的工作。
面对黄老伯,吴子文纠正了他的一些错误思想,告诉他:依照《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并劝老人先回家等消息。随后,吴子文联系老人的儿子阿良和两个女儿一起到调委会,镇村调委会干部分别跟他们进行协商。
在一间调解室里,吴子文与阿良沟通,了解到他生活上也有很大的压力,一位卧病在床的母亲需要照顾,加上儿子马上要结婚,需要装修婚房、操办婚事,女儿正在上高中,所有的开销都靠夫妻俩的杂货铺维持,所以阿良认为自己的妹妹们也应尽赡养义务,这次父亲的医药费该由她们支付。吴子文积极做其工作,让阿良明白其父的要求有法可依,如果对簿公堂,不仅会使父子感情进一步恶化,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另一间调解室中,村调解干部高主任与老人的两个女儿就“如何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享晚年”进行了耐心的调解,两个女儿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责任。了解了子女的想法后,吴子文又将他们召集到一起,再一次从社会公德、国家法律等角度,对老人的子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们懂得孝敬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最后,在镇村两级干部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由阿良每月支付老人生活费和水电费,医药费由两个女儿分担,等到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阿良赡养。
一个多月后,工作人员与黄老伯电话联系,得知一家人过得其乐融融。(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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