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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余额倍数调为12倍 温州公积金新政6月11日施行
2016年05月11日 10:33:09 来源: 温州网–温州晚报 胡晚露

   浙江在线05月11日讯 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作出调整,自2016年6月11日起施行。此次新政主要涉及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等。

  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倍数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瑞安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区分执行,其中,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规定执行。

  调整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办法。对于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对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的规定。在异地贷款业务中“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缴温州贷”业务,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仅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地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不再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

  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提取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签约业务目前暂停签约),取消“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定。职工申请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已提供“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借款(抵押)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贷款本息偿还明细,以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再次申请时无需再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另外,缴存职工通过造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经查实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后,可将失信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中“直系亲属”的范围明确为提取申请人本人的父母和子女。以预购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理预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的,暂停核准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申请和已签约的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待预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完毕后恢复。

标签: 公积金 新政 责任编辑: 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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