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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用卡透支时间过长,工行发出通知并行使抵销权
工资卡存款突然被扣除 银监会正式受理陈女士投诉
2016年05月20日 06:40:11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邹洪珊

   浙江在线05月20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邹洪珊)家住江东的陈女士给闺蜜借了一次身份证,却从此陷入了“信用危机”:自己的工资卡、信用卡相继被冻结,名下还莫名其妙多了30余万元的欠款,莫名成了“信用不良人士”。(本报已做连续报道)

  陈女士的遭遇,引发了广泛关注。

  昨天,陈女士向银监部门递交投诉信,银监部门正式受理此事。

  民生银行:

  可疑的贷款材料还是没看到

  这次飞来横祸,陈女士名下多了两笔莫名的债务。最让她纠结的,就是去年8月在民生银行江北支行的20万贷款,借期一年,今年8月20日到期归还。

  自己从来没有办理过,这笔贷款究竟是怎么办出来的?这几天,她一直与民生银行联系。昨天,陈女士应该可以看到关于这笔贷款的材料。但截至下班时间,材料依然没有送到。于是,昨天下午17点多,她又来到民生银行宁波分行。

  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给她提供了一份20万额度借款的电子合同打印件,显示这笔贷款是2015年1月5日由贷款人的手机银行渠道签署的。至于办理这笔贷款的材料,工作人员表示,银行的贷款材料内部也有管理规定,银行收到后,做了加工处理,形成内部资料,涉及客户的商业秘密,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是公安机关或者银行的监管机构介入后,他们才会提供。

  对于这一回复,陈女士表示不能接受:“我不就是合同中的‘贷款人’?本人为什么不能查阅自己的材料?”

  她拨打了民生银行的客服热线,客服人员表示,查阅贷款资料,需要和当地分行预约联系,并没有说不能查阅。

  电话客服人员还表示,用户用储蓄卡办理贷款,在签订电子合同前需要提供贷款资料,这些材料一般都要求原件,由工作人员接收后,最后还要到当地分行终审,终审结束才会签合同。签约有两种方式,其中的电子签约,不用本人签字,但需要验证码和手机银行的密码。

  昨天,她也收到了工商银行快递来的“行使抵销权通知书”(卡)。内容写着,因为该卡发生透支时间过长,已经超出牡丹卡章程及牡丹卡领用合约规定的限期,截至5月16日,欠款本息合计136517.69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银行将行使抵销权,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营业机构的个人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进行相应债务抵销。

  “去年刚买了房,还要养孩子,现在连工资卡都冻结,那我怎么生活!”她尝试拨打内容中的银行卡中心电话,希望给与沟通,但一直没人接。昨天,她来到了宁波市银监局投诉,银监部门正式受理此事,说会进行核查。而核查的资料,日后也可以作为陈女士起诉的相关证据。

  律师说法

  银行侵犯了陈女士的知情权

  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孙佰军律师。

  孙律师说,陈女士向民生银行要求查看自己的贷款材料民生银行应该无条件配合,本案中民生银行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的行为侵犯了陈女士基本的知情权,当事人可以向银监会投诉反映。

  而工商银行以陈女士贷款到期不还,用行使抵销权的方式,在未经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就在陈女士的工商银行储蓄卡中扣收存款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孙律师表示,虽然《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该条文的意思是行使抵销权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2.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须为相同;3.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之债。

  但存款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存款人对银行拥有债权,因为存款关系是从保管关系发展而来,远比债权关系复杂,因此存款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债务标的物在法律属性上有较大差异,并不相同,所以两者并不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相互抵销。

  孙律师最后说:“工商银行擅自以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扣收陈女士的存款是违法的,陈女士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标签: 信用卡 责任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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