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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8月1日起实施
2016年11月11日 16:36:39来源: 新华网 通讯员 李明伟

  8月1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新形势下浙江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

  新《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针对浙江省小微企业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新《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作为规划审查的重要内容。新《条例》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应当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距离予以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未作明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前款规定场所的相关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意见。

  安全生产社会化是浙江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的有益探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良莠不齐,一些行为亟待规范。新《条例》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材料,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内容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情节严重的,除责令停业整顿,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

  此外,为吸取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新《条例》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港口、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录入的危险化学品信息予以核实、维护。危险化学品信息应当对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开,实现信息共享。(完)

 

标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责任编辑: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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