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省委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常态化、全覆盖,确保一届任期内对所有对象至少巡视一次。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省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五条巡视工作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的领导下开展,纳入全省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和完善省委负主体责任、省委巡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明确、责任清晰、标准具体、追责有据的巡视工作责任体系。
省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研究决定巡视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一般包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
第九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省委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视组全面工作,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调或抽调、公开选拔、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省委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省委建立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库,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从中抽选人员担任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建立巡视人才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法律等业务或相关领域和部门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视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视人才库中抽选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并定期抽调一定数量的新任省管干部和省管后备干部到巡视机构挂职锻炼。
抽调人员在巡视期间向省委巡视组组长负责,由省委巡视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抽调的人员,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建立巡视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五条省委巡视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省委巡视组建立联络员制度,一般确定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地方、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省委巡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
巡视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纳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总体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设区市党委应当建立健全由党委领导负责,纪委和党委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组,做好日常和巡视期间有关巡视工作的联络、协调工作,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巡视组交办的事宜。设区市党委应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党委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巡视整改落实;巡视工作联络组应做好具体工作。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重点人主要是指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担任重要岗位职务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事主要是指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方面反映突出的具体事项;重点问题主要是指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人事权以权谋私,以及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等方面的权力腐败问题。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地区(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省委巡视组采取本条第(四)、(十二)项所列方式开展工作,应当由省委巡视组提出申请,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商请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省委确定巡视对象后,省委办公厅提前书面通知被巡视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省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和单位,采取当面通报和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省委巡视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省属企业、省属高等院校巡视时,省国资委、省委教育工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对县(市、区)巡视时,上一级市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县(市、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省委巡视组根据批准的巡视工作计划、方案,结合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通过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等方式,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并向社会公布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联系方式等信息,为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提供便利条件。
巡视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对设区市常规巡视的集中了解时间一般为2个月左右,对其他对象常规巡视的集中了解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专项巡视的集中了解时间视情确定。
第二十九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一般自收到巡视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一条省委及时听取巡视综合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会议材料及时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二条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向县(市、区)反馈巡视情况的,上一级市委应派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向县(市、区)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反馈会议。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省委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在党委(党组)会议上进行专题研究,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党委(党组)文件形式上报;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需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上报。
被巡视党组织对整改落实负主体责任,应当做好巡视前的即知即改、巡视中的立行立改、巡视后的全面整改工作;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上述问题和线索的移交手续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巡视组会同接收机关(单位)办理,并制作移交清单。
第三十五条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巡视期间,被巡视对象是拟提拔人选的,省委组织部或有关干部考察组应当听取相关巡视组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省委巡视机构要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办,建立巡视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函询、电话了解、实地查看、巡视回访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落实巡视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单位),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委托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限期整改;经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八条加强巡视公开、宣传工作。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经批准不予公开外,均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党内通报,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立巡视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有关要求的;
(七)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视反馈的问题,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核处置。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二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和影响巡视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委巡视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办公室:
(一)超越职权要求巡视工作回避特定问题、干扰调查核实、对具体问题线索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的;
(二)为特定对象请托说情的;
(三)要求巡视工作人员私下会见相关人员的;
(四)违反规定打探巡视信息、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插手、干预和影响巡视工作,妨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巡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对反映的问题,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承担。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4月7日起施行。2005年6月28日中共浙江省委印发的《巡视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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