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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新政
明确规定见习期间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04月10日 10:34:42 来源: 湖州日报 记者 史舒频

  记者日前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我市近期出台《湖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本《办法》中所称的就业见习人员,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35周岁以下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登记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该《办法》对于见习基地设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应符合具有良好社会信誉、提供相当数量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师资力量、具有健全内部制度、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等一系列要素。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同时,政府也将按基本生活补助,给见习基地一定标准的补贴。其中,县(区)级见习基地补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留用率达到50%或被评为市级见习示范基地的,政府补贴比例可提高至70%;省级和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政府补贴可提高至80%。《办法》还明确,见习基地要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费用,由政府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此外,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聘(录)用的,还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中单位缴纳部分,政府给予补贴。

  记者还了解到,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有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等情形之一,见习基地报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可与其解除见习协议。此外,见习人员见习结束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见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见习人员在见习结束后被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的,见习基地要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见习人员见习结束未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经6个月帮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再次安排见习,但累计见习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标签: 毕业生;见习;补助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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