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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里冬泳被罚 大伯告到法院败诉
2017年05月04日 06:31:49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记者 肖菁 通讯员 西法

  浙江在线5月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肖菁 通讯员 西法) 早上安安静静的西湖能不能游泳?因为游泳被罚款合不合理?

  杭州西湖法院有个蛮特殊的官司,因为在西湖里游泳被处罚的龚大伯告了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湖景区管委会),要求法院撤销管委会的罚款决定(详见本报4月22日A3版)。

  现在,法院的一审判决出来了,不支持大伯诉求。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禁止在西湖里游泳,《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禁止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该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需在西湖内进行船艇、航模表演和组织有关活动及拍摄电影、电视的,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事前应当报经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大型水上活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在西湖内组织进行有关活动。

  原告龚大伯在西湖内自行游泳的行为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西湖内组织进行有关活动之列,属于条例所禁止的擅自游泳行为。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原告龚大伯于2016年4月26日在西湖内擅自游泳的事实清楚,且此前曾两次因在西湖内擅自游泳被处罚,被告西湖景区管委员会基于这些事实,适用该项规定对原告龚大伯罚款150元,在其裁量幅度范围,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西湖法院判决驳回龚大伯的诉讼请求。

标签: 西湖;游泳;大伯;法院;罚款;风景名胜区;原告;管理条例;水域保... 责任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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