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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7月1日实施
2017年06月30日 09:05:29 来源: 杭州日报 记者 汪丹萍 通讯员 张晓晨

  7月1日起,《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具体来说,当地气象台在当日上午6点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点仍维持的,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当日上午6点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五类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应当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事先制定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复工等规定,并告知职工。职工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等。

标签: 红色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托儿所;停课 责任编辑: 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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