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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工作中受伤 法律援助帮其维权获赔偿
2017年09月25日 14:26:24 来源: 萧山日报

  瓜沥的童大伯今年已经65岁了,由于妻子长期患病,家庭经济较为拮据,退休后他到当地一家纺织企业打工,每个月有2000元左右的收入。然而,去年10月的一场意外,让这个原本就困难的家庭陷入泥沼。

  工作期间遭遇意外  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去年10月的一天,正在工作的童大伯突然被机器设备击伤右眼,疼痛难忍,由公司的一位负责人送往医院救治。四个月后,童大伯医疗基本终结,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右眼损伤遗留视力障碍(盲目4级),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身体残疾对童大伯日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曾多次跟公司协商,但公司认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医药费用,对童大伯的其他赔偿要求一概拒绝,对童大伯提出的调解请求也不予理睬。无奈之下,童大伯来到区人力社保局,希望能走工伤程序获得赔偿。但由于童大伯已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范畴,不受《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工作人员拒绝了童大伯的工伤认定,建议童大伯上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尽心维权  艰难取证得以立案

  童大伯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根本就请不起律师打官司。经村委会工作人员引导,童大伯来到瓜沥司法所,希望能通过人民调解得到赔偿。瓜沥司法所帮其联系了公司,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无法开展调解。工作人员帮助童大伯申请了法律援助,引导他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合法权益。

  今年6月,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批准了童大伯的法律援助申请。考虑到童大伯视力不好,出行不便,就近指派了法律服务工作者小施承办案件。小施接到指派后,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有三个关键问题需要厘清,即是否形成雇佣关系,童大伯本人是否有过错,是否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后,小施发现童大伯没有证据能证明他是受雇于该公司,并且是在工作时受伤,而且也没有劳动合同、考勤卡、工资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童大伯工作的公司只有他一个瓜沥人,其他工友顾及老板的面子,也不肯为他作证。没有任何证据,小施担心连立案都成问题,想到去村委会了解情况。果然,村委会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的基本经过,并出具了情况说明。法院以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理了案件。立案后,小施如实告知童大伯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案件分析,努力帮童大伯维护权益。

  据理力争维护权益  调解结案终获赔偿

  今年8月,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小施提出了三点代理意见:第一,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接受雇主指派完成交付的任务,雇员所提供的仅为单纯劳务,雇主应根据雇员所付出劳务情况支付报酬。童大伯自2015年11月开始至受伤前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由公司提供劳动设备与工具,并按月支付工资,结合公司负责人之一的虞某在童大伯受伤后为其支付医疗费的事实,应认定童大伯为公司的雇员,童大伯与该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第二,雇主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和义务。给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工作环境,是雇主首要的责任。该公司作为雇主,没有为童大伯提供安全设备,疏于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是损害事实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对童大伯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第三,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在听取了小施的代理意见后,考虑到判决风险,公司提出以调解结案,得到了法官的准许。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童大伯在规定时间拿到了公司12万元的赔偿款,曲折的维权经历总算有了个结果。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再就业后在工作中出现意外的纠纷。本案当事人不知如何依法维权,索赔遭拒、诉求无门,法律援助适时介入,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成功化解矛盾。本案虽然事实比较简单,但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双方也经历了多次调解和庭审。代理人通过多方努力,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取得较为理想的调解方案,保障了求助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小施也要提醒各位退休后再就业的劳动者,退休职工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再就业时应该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与单位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加班补偿、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避免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务事宜。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协商和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协商解决无果的,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标签: 大伯;工作;退休;法律援助 责任编辑: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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