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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喝酒前,一起签下免责书就能放开喝了?天真了
2018年01月05日 08:40:48 来源: 都市快报 记者 蒋大伟

  昨天,市民孙先生在几个微信群里上传了一张签满名字、摁满红手印的承诺书:本人自愿参加同学聚会,本人承诺:如因酒后造成本人及他人的一切后果,与本次聚会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无任何关系,全部后果由我自己承担,本人及家属不得追究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任何责任。

  “责任书”落款时间:2018年1月2日。有36人签名并摁下血红手印。

  记者蒋大伟:联系上发布人孙先生,他却说,其实这是和大家开个玩笑:“我也是网上看到的,发现里面有个人的名字和我一模一样,我就转给大家乐乐!”孙先生说,他的同学们估计都很忙,小学、中学、大学毕业到现在,还从来没有组织过同学会。

  搜索这张照片的原始出处,是来自广东的一个微博用户。给他发送私信,没有得到回复。

  有眼尖的网友在其微博下留言,从笔迹看,承诺书上的30多个签名,大多出自同一个人,这份承诺书的真假有待考证。

  不过,上网搜索,类似同学聚会、公司聚餐前大家签字画押的“承诺书”“免责书”还真不少。

  一位网友在“知乎”上吐槽,自己酒量太好,也总喜欢灌别人酒,要是不签一份“免责书”,今年的同学会他老婆和别人的老婆都不会让他去参加了。

  喝酒前签了“承诺书”“免责书”,真的就能免责吗?

  快报“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王慧玲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所以,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那么,发生哪些情况,一起喝酒的人是存在过错,或者说要承担责任?

  王慧玲律师说,根据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判例,如果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共同饮酒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醉酒的人一再强调自己不会喝,旁边亲朋也说他不会喝,如果还让他喝酒,造成醉酒人出事了,劝酒的人就要承担责任;

  2、强迫性劝酒。比如张三对李四说,这些酒你不喝完今天就别想走、这轮酒不干掉红包就不能拿、这杯酒不喝就是不给领导面子……

  3、酒后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这类情况,酒驾未劝阻惹麻烦的比较多。去年萧山就有个例子,一男子参加一场婚宴,酒后开车肇事死亡,家属把一起喝酒和婚宴的组织者告上法庭;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之前也有一个案例,一个人喝醉了,朋友把他放在车里,忘了。第二天这个人因为醉酒呕吐导致窒息死亡,一起喝酒的朋友都被判承担责任。

  王律师说,具体的责任大小,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分。

标签: 喝酒;同学聚会;免责条款;饮酒 责任编辑: 金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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