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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肝移植费用今年起纳入医保 试点阶段手术医院有浙一浙二等4家
2018年01月21日 08:09:57 来源: 都市快报 魏奋 楼春燕

  今年起,“肝移植术”被纳入浙江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并对这项手术试点“医保按绩效支付”。这是浙江省人社厅近日对大病保险、慢性病保障等社保惠民政策进行解读时,透露的一个重要消息。

  非浙籍人员也能享受

  试点阶段手术医院有浙一浙二等4家

  浙江医保制度建立初期,综合考虑肝移植技术成熟程度、手术预后、基金支付能力和卫生经济学等多重因素,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及术后长期抗排异治疗费用,并未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随着我省医疗保障体系近年来不断完善,保障能力日益增强,肝移植技术也不断成熟。结合我国是肝病大国,为减轻患者负担,浙江省决定以“肝移植术”为试点,探索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支付方式改革,激励医疗机构合理确定手术适应证和控制费用。

  作为一项普惠政策,保障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另一类是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试点阶段手术医院目前为4家:浙一、浙二、树兰(杭州)医院、宁波李惠利东部医院。试点期限5年,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个人自理比例30%

  医保按绩效与医院结算

  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为30%。

  哪些病情做肝移植术可以报销?根据医院及临床专家意见,肝移植术限以下适应证之一:终末期肝病;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8周岁及其以下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7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20%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10%再次结算。

  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

标签: 医保;支付;肝移植 责任编辑: 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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