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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辞职8人受党纪处分 义乌列负面清单规范“一家两制”
2017年07月19日 18:43:17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记者 丁谨之 吕玥 通讯员 颜新文

  浙江在线7月1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丁谨之 吕玥 通讯员 颜新文)2017年7月,义乌市探索规范“一家两制”已满周年,成效初显:2016年“一家两制”自查自纠中,全市镇街、机关单位、国企等103家单位的2562名公职人员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共约谈提醒437人,19名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被责令纠正和作出说明,两名市管干部被免职,5人因存在利益冲突被调整或退出职务,3人辞去公职,4名干部家属退出股份或终止经营。另有8人因违纪受党纪处分。

  义乌规范“一家两制”,是指 对 党员 及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等 家庭成员 )从事经商办企业、金融保险服务等 经营活动 或 其 就职于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 等非国有单位 的情况进行规范 。                    

  “清廉商城”建设是义乌打造“世界小商品之都”的重要保障。图为义乌在移动公交上宣传“清廉商城”。黄国中 摄

  改革开放以来,义乌坚持“兴商建市”,党员干部中“一家两制”现象较普遍。2015年底,省委巡视组在义乌巡视时指出,市管干部“一家两制”情况较多,巡视移交问题线索70%与其相关。为此,2016年来,义乌根据《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全国县级市首个《关于规范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一家两制”管理的暂行办法》,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义乌市纪委对“一家两制”存在高风险的公职人员进行约谈提醒。黄国中 摄

  以“防范利益冲突、防止利益输送”为核心,义乌要求党员干部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形成正面价值判断,对可能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或令公众怀疑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以最严标准规范、纠正,同时区分合法经营理财与“以权谋私、利益输送”,保障党员干部家庭正当利益,倡导建立遵纪守法、诚实经营、创业创新的“一家两制”。

  以全市党员、公职人员为监管对象,义乌围绕利益冲突,明确利益范畴包括动产、不动产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财产性利益,及就业、职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提出不得违背职务廉洁性和市场公平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7个不准”和不得利益输送的“11个不准”。

  义乌还将规范“一家两制”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建立分级管理责任体系。“一家两制”被纳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党员干部需报告近亲属投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收益、缴税等,进行内部公示、年度核查,并对"一家两制"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党员干部,采取调整分工、调岗、责令辞职等方式回避。

  随着工作推进,当地党员干部深化了对“亲”“清”政商关系的认识,社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信任度明显增强。2016年,该市信访量为1398件,较2015年下降42%;实名举报率达69.1%;信访村占比10年来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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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个不准”负面清单

  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不得有违背职务廉洁性和市场公平性,为本人及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下行为:

  (一)违规干预、插手市场交易,违规指定、授意购买、使用特定产品或服务。

  (二)违规获取特许经营许可,违规进行宣传广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获取土地、房产、资源等,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出售土地、房产、资源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规定向其他公职人员游说、请托、互为请托等;

  (五)指使、纵容、默许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以党员及公职人员名义,或利用党员及公职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通过同业经营、关联交易,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违反所在地区、系统、单位等对行业禁入、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有下列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管理、公共资金使用等方面,为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专项资金补助、政府奖励、税收征缴等方面,为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报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五)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公司企业、中介机构中的高级职务。

  (六)违反规定参股投资其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发生大额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

  (七)干预、插手涉及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等事项有关的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

  (八)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提供等领域工作中,干预、插手涉及本人或其近亲属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定等工作。

  (九)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处置,以及宅基地使用安排,土地山林承包、租赁、流转等过程中,为本人或其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为本人或其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明显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的情形。

标签: 义乌;亲属;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职务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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