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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本月实施装修房屋报送登记备案制 最高罚款10万元
2019年04月08日 15:30:26 来源: 金华新闻网-金华晚报 杨林聪

  金华晚报4月8日讯(记者 杨林聪)说到装修扰民,生活中不少人碰到这样的烦心事,一些不规范的装修行为,除了影响邻里休息,甚至还会危及建筑安全。从本月开始,永康全面实施一项新政,尝试破解这一难题。

  装修前要报备

  四种情形明确禁止

  根据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通知,永康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将全面实行报送登记备案制度。业主或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在开工前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房屋装修申报登记。

  记者注意到,这项政策对一些细则进行了明确,在住宅房屋装修过程中,有四种情形被明确禁止:

  1.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擅自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非承重外墙上开门

  批准后才能进行

  另外,有四种情形则是需要批准后才能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如存在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将由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记者了解到,在《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中第十条为最严重的违反规定行为: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按照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标签: 永康;装修;房屋装修;备案;罚款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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