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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意外摔伤,学校应不应该负全责?
2017年05月12日 10:06:07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张帅 通讯员 钟佳栋

  小学生在课间玩耍时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云南籍母亲朱女士搀扶着自家受伤的孩子来到王江泾镇调委会,一见到调解员,朱女士便眼泪汪汪地诉说起了孩子的遭遇。经过王江泾镇调委会老娘舅们的说事拉理,最终圆满调解了这起纠纷。

  事情要从去年6月说起,朱女士8岁的儿子小杨是王江泾镇某小学的一名学生,当时他在课间玩耍时,不幸摔倒受伤。事发当天,小杨的家人将其送至医院,小杨被诊断为“右肱骨下端骨折”,并接受住院治疗。“原本还是个活蹦乱跳的孩子,你们看看,现在这手臂骨折后,吃饭都不能自己吃了。”朱女士面对调解员不停地哭诉。

  事发后,小杨的母亲也多次找到孩子所在的学校,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和赔偿责任。“我孩子受伤的这件事,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毕竟他还只是个8岁大的孩子,教室内有课桌椅,行走空间窄,本身就容易发生事故。而孩子在学校里摔伤,学校在管理上就存在问题。”小杨的母亲认为,孩子所交学费中包含保险费和代管费,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学校方面则认为,作为管理方,校方已经在校内张贴了学生安全文明规范,小杨摔伤是因为其违反学生安全文明规范,所以受伤的相关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一部分。

  由于爱子心切,小杨母亲将小杨摔伤的责任完全归结于校方,而之前双方已经交涉多次,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见此情形,老娘舅便分别向小杨母亲和校方代表解释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让小杨能及时得到后续治疗,王江泾镇调委会还与学校、教育部门以及保险公司协调,就责任划分、赔偿金额以及付款进度等问题逐一沟通。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校方一次性赔偿4000元,保险公司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不过,老娘舅们也特别提醒,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校方在发生类似事故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今后的管理中,学校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相关秩序的引导教育,父母也应多叮嘱自己的孩子在校时多注意人身安全。再者,小学生是未成年人,需要学校与家长共同教育和管理,而自我安全管理与法律意识应从小抓起,让学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标签: 孩子;王江泾镇;学校 责任编辑: 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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