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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捕捞海鲜 宁海夫妇被处罚金
2017年06月26日 08:53:12 来源: 宁波日报 郑珊珊

  宁海的李某今年60岁,此前一直从事海洋捕捞业,是一名地地道道的渔民。2016年暑假,其孙子、外孙等小辈放假住在李某家中,因为平时吃惯了小海鲜,孩子们便闹着想吃野生的海鲜。李某知道,现在正是禁渔期,而且之前还收到过关于禁渔的告知书,便没有同意他们的要求。但是,李某的妻子葛某,看着孩子们想吃,不忍心拒绝,劝李某去抓点海鲜给孩子们解解馋,还自我安慰“咱们就自己抓点小鱼小虾吃吃,没关系,再说就这么一次,运气哪有这么差?”拗不过妻子和小辈们的李某想了想就同意了。

  次日,李某和葛某驾驶渔船来到了三门湾白峤港附近海域,将10余顶地笼网放入了海中。第二天一大早,李某与葛某去收网时发现捕获了若干乌鱼、石蟹、坑虾等小海鲜。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两人在回程的路上被在附近海域巡查的执法人员逮了个正着,当场查获约一公斤的海鲜。

  后经鉴定,李某与葛某使用的13顶地笼网均系定置串联倒须笼,属于《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中规定的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经宁海法院判决,李某、葛某双双被处罚金。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期一般为鱼类交配、大量繁殖的季节,此时禁止捕捞可以保证鱼类的正常繁殖,维护水生环境的平衡。为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保证鱼类资源不断恢复和发展,有关部门出台法令,规定一定期限内禁止或限制捕捞海内动物,这就是所谓的禁渔期。但尽管如此,每年仍有人心怀侥幸,无视法律规定,非法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采取密眼网等禁用工具或者电鱼、毒鱼等禁用方法进行捕捞的,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将因触犯刑法而受到严惩。

标签: 禁渔期;海鲜;葛某;说法 责任编辑: 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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