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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再单纯以收入(财产)为认定标准
2017年09月30日 14:48:28 来源: 余姚日报

  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我市于近日出台了《余姚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新制定的《余姚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了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这表明,符合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就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改变了以往单纯以收入(财产)作为贫困的认定标准,将家庭的医疗支出因素纳入考量,使对贫困家庭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全面。同时,该实施办法还有一个“特别规定”部分,对4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可扣除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二是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三是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四是首次提出低保申请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可在6个月内保留一辆购置价不超过15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我市结合前几年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持本市常住户口的11类困难人群均可从当地政府获得医疗救助,对包括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和三无人员等在内的特殊对象救助的本市医疗救助标准作了适当调整。《意见》还明确建立医疗救助转诊机制、规范医疗救助即时结报“一站式”服务、做好医疗救助与相关政策衔接等,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

标签: 医疗救助;医疗支出;贫困家庭;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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