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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宁波本地文件来了!
2018年02月08日 16:55:17 来源: 宁波发布  

  近日,市住建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出台本地规范文件《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甬建发【2018】15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速速来了解!

  

  

  

  一、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销售管理

  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应会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件精神,明确承诺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公示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承诺书,公示内容是否完整规范。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开展专项整治,从严惩戒处理

  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应会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辖区内在售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对限制、阻挠、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应予以通报、公开曝光以及暂停商品房楼盘网签。

  三、严格业务考核,压缩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对承办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考核力度,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承办银行按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料受理、复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承办银行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终止并取消其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承办资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机构、住建部门(房管),要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承办银行报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办理。

  四、接收社会监督,处理投诉举报

  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对购房人举报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等问题,住建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理中心要迅速响应,及时查处,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标签: 销售管理;检查;公积金;购房;购房人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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