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宁波 正文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2018年03月30日 09:36:49 来源: 中国宁波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9名委员,2017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17年归集使用计划安排的报告》、《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建议》、《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建议》、《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的建议》以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建议》。通过书面征询委员审议的事项主要有:《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和《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范围的建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宁波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8个部室,7个分中心。从业人员203人,其中,在编123人,非在编8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5947家,实缴单位30793家,净增单位4280家;新开户职工27.94万人,实缴职工132.45万人,净增职工7.21万人;缴存额204.84亿元,同比增长14.31%。2017年末,缴存总额1396.66亿元,同比增长17.19%;缴存余额458.13亿元,同比增长9.7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与上年无增减。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163.99亿元,同比增长13.57%;占当年缴存额的80.06%,比上年减少0.52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938.53亿元,同比增长21.1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在2017年经两次调整后为6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7万笔93.02亿元,同比增长10.50%、11.09%。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0万笔46.90亿元,镇海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2万笔6.34亿元,北仑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0万笔13.83亿元,奉化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5万笔2.43亿元,余姚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4万笔6.29亿元,慈溪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1万笔9.44亿元,宁海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8万笔4.39亿元,象山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万笔3.40亿元。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5.44亿元。其中,市中心为29.57亿元,镇海分中心为4.82亿元,北仑分中心为7.65亿元,奉化分中心为1.88亿元,余姚分中心为3.56亿元,慈溪分中心为4.10亿元,宁海分中心为2.05亿元,象山分中心为1.81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03万笔776.67亿元(不包括公转商贴息贷款),贷款余额431.3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96%、13.61%、9.5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4.16%,比上年减少0.21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与上年无增减。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7年,未发生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业务。2017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6亿元,均已到期收回,项目贷款余额为零。

  (四)购买国债:2017年,未发生购买、兑付、转让、收回(记账式、凭证式)国债等情况,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2017年,融资3.37亿元,归还3.77亿元。2017年末,累计融资总额14.04亿元,融资余额为零。

  (六)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9.53亿元。其中,活期0.2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8.47亿元,1年以上定期0.07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20.78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4.16%,比上年减少0.2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147868.80万元,同比增长5.39%。其中,市中心77880.66万元,镇海分中心12450.91万元,北仑分中心19748.36万元,奉化分中心4766.02万元,余姚分中心8980.99万元,慈溪分中心13430.51万元,宁海分中心5342.34万元,象山分中心5269.01万元;存款利息13489.9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34371.94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6.91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92000.84万元,同比增长10.62%。其中,市中心49920.79万元,镇海分中心7940.91万元,北仑分中心13530.98万元,奉化分中心2499.20万元,余姚分中心5436.49万元,慈溪分中心7123.25万元,宁海分中心2476.32万元,象山分中心3072.90万元。业务支出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63150.06万元,归集手续费1164.3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6673.36万元,其他21013.1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55867.96万元,同比下降2.22%。其中,市中心27959.87万元,镇海分中心4510.00万元,北仑分中心6217.38万元,奉化分中心2266.82万元,余姚分中心3544.50万元,慈溪分中心6307.26万元,宁海分中心2866.02万元,象山分中心2196.11万元;增值收益率1.28%,比上年减少0.1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3520.7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761.0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9586.14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205.72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9765.31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宁波市财政局)12113.91万元,镇海分中心上缴(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1733.72万元,北仑分中心上缴(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1877.87万元,奉化分中心上缴(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557.21万元,余姚分中心上缴(余姚市财政局)904.10万元,慈溪分中心上缴(慈溪市财政局)1453.26万元,宁海分中心上缴(宁海县财政局)585.03万元,象山分中心上缴(象山县财政局)540.21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43033.0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7255.27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107935.10万元,镇海分中心提取16153.48万元,北仑分中心提取18548.69万元,奉化分中心提取3227.35万元,余姚分中心提取9623.47万元,慈溪分中心提取12603.96万元,宁海分中心提取4495.13万元,象山分中心提取4668.0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7247.92万元,同比增长18.77%。其中,人员经费4270.71万元,公用经费403.41万元,专项经费2573.80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942.0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218.39万元、97.71万元、625.96万元;镇海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29.5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94.62万元、31.43万元、103.47万元;北仑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576.40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681.94万元、58.12万元、836.34万元;奉化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33.8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95.97万元、48.98万元、88.88万元;余姚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45.2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30.36万元、36.56万元、78.34万元;慈溪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00.8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08.18万元、57.50万元、135.20万元;宁海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49.3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30.24万元、65.91万元、153.24万元;象山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970.5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11.01万元、7.20万元、552.3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744.11万元,逾期率0.173‰。其中,市中心0.129‰,镇海分中心为0.124‰,北仑分中心为0.294‰,奉化分中心为0.573‰,余姚分中心为0.002‰,慈溪分中心为0.345‰,宁海分中心为零,象山分中心为0.148‰。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33520.78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为零。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41015.25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7.9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22%。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7年末,逾期项目贷款为零,逾期率为零。

  2017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为零,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17.78万元。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7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为零,与去年同期无变化。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6.14%、5.76%和14.31%。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4.6%,国有企业占4.24%,城镇集体企业占1.23%,外商投资企业占4.2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6.6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28%,其他占34.7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8.49%,国有企业占12.28%,城镇集体企业占1.36%,外商投资企业占10.4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7.5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09%,其他占26.81%;中、低收入占91.95%,高收入占8.0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30%,国有企业占5.48%,城镇集体企业占0.87%,外商投资企业占11.6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1.1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33%,其他占31.27%;中、低收入占92.12%,高收入占7.88%。

  (二)提取业务:2017年,44.34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63.99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3.1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8.3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4.36%,租赁住房占0.37%);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6.9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8.4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4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13%,其他占3.82%(主要为失业满五年、死亡、外地转移及个人账户合并等原因的提取))。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1.99%,高收入占8.0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98.5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2.70%,比上年减少2.3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04452.69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2.62%,90-144(含)平方米占54.41%,144平方米以上占12.97%。购买新房占36.23%,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63.7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7.3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1.5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14%。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4.18%,30岁-40岁(含)占41.09%,40岁-50岁(含)占13.47%,50岁以上占1.26%;首次申请贷款占87.67%,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2.33%;中、低收入占92.40%,高收入占7.60%。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325笔18307.42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6000.87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1892.48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7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1416笔670119.9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135.06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20690.79万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0140笔2373771.10万元,累计贴息31311.51万元。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7年末,累计试点项目3个,贷款额度6亿元,建筑面积25.34万平方米,可解决3121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3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4.65%,比上年减少37.0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7年12月,根据市编委办《关于同意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的函》(甬编办函〔2017〕133号)精神,原鄞州分中心成建制并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增加内设机构1个即鄞州管理部。2017年2月,根据北仑区编委会《关于同意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整内设机构设置的批复》(仑编〔2017〕11号)精神,北仑分中心将资金管理综合部分设为综合部、计划财务部。

  2017年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没有调整变化。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2017年11月2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2017〕5号),自2017年12月15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单位账户设立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当场办结”;调整封存职工账户管理方式,设立“封存集中管理户”。封存职工账户由原缴存单位管理调整为统一纳入“封存集中管理户”管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办理方式,由“原工作单位办理转出、新工作单位办理转入”调整为“新工作单位直接办理调入”。

  2、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33995元,市中心和镇海、北仑、余姚、慈溪4个分中心最低限额1860元,奉化、宁海、象山3个分中心最低限额1530元。单位和个人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单位、个人按相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2017〕6号)精神,自2017年12月15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一是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中出资的业主或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二是以下情况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1)对同一套房屋在12个月内交易2次(含)以上的;(2)缴存职工在3年内以大修原因重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3)缴存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了所购房退房手续的,须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三是取消原由单位审核并出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要求,调整为依缴存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四是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3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精神,自2017年4月24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一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二手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二是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户调整为80万元/户,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60万元/户。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甬房公委〔2017〕2号)精神,自2017年8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作如下调整:一是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户调整到60万元/户;二是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调整到40万元/户;三是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其家庭已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调整为40万元。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2017〕3号)精神,自2017年8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一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其中:倍数目前按12倍确定,可贷额度计算不足15万元的,保底贷款额度按15万元/户计算;二是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中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暂停受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曾经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申请贷款日前最近2年(不含)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曾经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申请贷款日前最近2年(不含)内,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还贷曾经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曾经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申请贷款日,尚有为他人(含单位)提供担保,或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信用卡、其他贷款等当前有逾期尚未还清的;在申请日前最近3年(不含)内,因本人或为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信用不良曾经被起诉过、骗提住房公积金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情形之一的;在贷款审批期间停缴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被冻结、查封;三是将现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规定,调整为“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余姚分中心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说明》,自2017年4月24日起,将“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最高额度为60万元/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户。”统一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文件精神调整。

  5、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2017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年度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作调整。首套房贷款,1-5年(含5年)期执行2.75%的年利率,5年(不含5年)期以上执行3.25%的年利率;拥有1套住房且尚未结清商业性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不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分别为:第2套住房贷款1-5年(含5年)期执行3.025%的年利率,5年(不含5年)期以上执行3.575%的年利率。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中心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推出了简政服务“一窗跑”、快捷服务“就近跑”、特色服务“我来跑”、创新服务“智能跑”、联动服务“数据跑”、高效服务“电话跑”的“六跑”服务新模式,已经实现全部30项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最多跑一次”,有效增强了广大缴存职工的改革获得感。进一步优化窗口设置和完善便民设施,开设“港澳台同胞”、“司法协助”等绿色服务通道,升级改造母婴室,调研引进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机器人。积极推行“一证通办”业务,纯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的职工和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需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开展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接入工作,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各分中心牢固树立服务永无止境的理念,不断拓展服务网点、创新服务举措、完善服务设施、推进信息建设,努力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如镇海分中心按照“四减四规范”标准,精简业务材料、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北仑分中心推行无午休值班制和延时服务制;奉化和余姚分中心在办事大厅增设自助查询终端;慈溪分中心新增建设银行西门分理处服务网点;宁海分中心在“宁海行政服务”微信公众号推广“预审批”服务;象山分中心在石浦、西周区域增设贷款受理网点。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中心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互联网+”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积极与浙江省数据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接,完成婚姻、户籍、多证合一等数据的共享调用;启动网上办事大厅升级改造项目,新增退休、纯商贷提取等个人业务的网上办理;完成自助查询一体机的改造,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自助查询一体机查询和打印住房公积金相关证明;拓宽服务渠道,在建设银行、宁波银行移动客户端推出“公积金支取”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在线排队查询及预约办理、启动开展“公积金点贷”业务,提升住房公积金增值服务水平。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17年,中心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并获得省市两级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工会考核优秀单位等一系列荣誉,涌现出了宁波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张琳、全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服务标兵龚佐楚和张琳等先进个人。各分中心比学赶超、创先争优,广泛开展了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行业等各类创建活动,显著提升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行业管理服务水平。如:北仑分中心被评为市目标管理考核优秀单位,徐信富、余剑英获评市“住房保障工作先进个人”;奉化分中心胡飞虹获评市级优秀志愿者,江财芳获评市级优秀农村指导员;宁海分中心获评市目标管理考核优秀单位和复评保留“市巾帼文明岗”荣誉;等等。

  (六)当年依法行政情况

  中心坚持依法行政,通过宣传发动、部门联动、执法促动等措施,主动作为,攻坚克难,扩面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住房公积金宣传月”系列活动,采取上门宣讲、现场咨询、举办专项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加强与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出台《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并合力推进企业上市“凤凰计划”;妥善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办结率100%,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注: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口径:2017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30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宁波市;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 责任编辑: 王艺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