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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改股东名册没工商登记 慢性子的"准股东"这下追悔莫及
2018年07月26日 08:04:54 来源: 中国宁波网-现代金报 记者 陶倪

  上周,一名中年男子急匆匆地走进余姚市公证处的大门,他正在被一件股权转让纠纷缠身。原来男子姓杨,3个月前,杨先生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将其名下某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杨先生,杨需向张支付人民币50万元整。

  当时,杨先生的手头上没有那么多资金,于是,他选择先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将工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事项暂缓。

  然而最近,杨先生突然得知,张某将他名下所有股权又转让给了李某,且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他赶紧到公证处咨询,能否依据他和张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宣告张某与李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从而撤销工商变更登记。

  公证员解释,因为张某向李某转让股权时,工商登记的股东还是张某,如果李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李某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李某,那么即使杨先生与张某签订协议在先,杨先生也无法以该股权转让协议来请求认定张某转让给李某的股权行为无效。

  虽然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姓名已经变更成杨先生,但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是无法对抗李某的。此时,公司股东已经变成李某无法改变了,杨先生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股东;登记;股权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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