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说自己就是个法盲,无知的认为挪用社区备用金只要填补回去就可以了。”鄞州区云龙镇云达社区出纳徐某谈起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不仅对不起组织的信任,也对不起家人的殷切期望。”
作为一名普通的社区工作者,徐某怎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事情要从2016年5月说起,鄞州区民政局面向社会统一招考社工,经过一轮轮的笔试、面试,徐某最终成为了云龙镇云达社区的社工。工作不到2个月,又因工作勤奋、有魄力,而且懂点财务知识,被调至社区出纳岗位,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现金管理、发票报销等。
本以为日子就会这样平平淡淡、安安稳稳的过下去,谁知家里却突然有了变故。徐某丈夫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店,2017年年初,合伙的朋友一声不响席卷店里所有的财物“跑路”了,这下不但店无法经营下去了,还欠了200万外债,可急坏了徐某这对小夫妻。在债主和小贷公司一天天的紧逼下,徐某忍不住打起了手中小“权”的主意。
2017年3月,徐某利用其提取和保管备用金的职务便利,将一小部分备用金挪出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事后徐某发现,通过这种方式挪用社区备用金,既可以解她的燃眉之急,又不易被他人发觉,继而每月都采用同样的方式挪用社区备用金。直至2018年6月15日,该镇负责云达社区账目的会计发现了社区备用金余额的异常情况。随即,社区书记、镇财政办主任、会计三人一同找到了徐某。徐某知道“东窗事发”再也瞒不住了,只能低头承认自己挪用社区备用金的事实。
案件初核过程很顺利,但是有两个关键问题困扰了调查组的同志。
“徐某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如果是,那徐某是属于第五类监察对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是第六类监察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调查组走访相关部门、调取相应书证,证实云达社区筹建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居委会、居监会等相关机构也没有正式成立。因此,云达社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作为社区出纳的徐某也就不能归为第五类监察对象。但是,出纳徐某在日常工作中行使的是公权力,应属于第六类监察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云达社区资金的性质问题,究竟是公款还是集体资金?”
调查组通过查阅社区账目、核实钱款的来源,证实云达社区的资金均来自财政拨款,没有其他自收自支的资金。因此云达社区资金的性质是公款,徐某挪用的社区备用金也属于公款的范畴。
2018年6月25日,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鄞州区监委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核实,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15日,徐某利用其担任云达社区出纳的职务便利,在提取和保管备用金的过程中,采用多报或虚报方式提取备用金12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家庭生活消费,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2018年8月3日,徐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正式移送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在事后的案件总结会上,调查组组长与大家分享了他的感悟:“《监察法》将监察对象扩大至六类,这样的‘扩容’,让每一名公职人员的头上都悬挂了一把看不见的‘利剑’,‘编外人员’‘临时工’也不再逍遥法外,真正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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