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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升级 抓鸟捕蛙者该收手了
2018年09月19日 09:12:12 来源: 宁波日报  

  被东吴派出所民警放归大自然的石蛙。(张奇平王晓峰摄)

  韩立萍制图

  今年6月,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慈溪宣判。以气枪射击的方式猎捕8只野生鸟类的周某和余某,当地检察院依法对其非法狩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诉讼。最终,两人被判刑,并被要求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2400元——

  摸鱼抓虾、下田抓青蛙、上树掏鸟蛋,是不少人的童年记忆。当时间的指针转到了新时代,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保护越来越受重视。2015年,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在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曾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

  然而,仍有不少人未能转变观念,以为抓的是几只青蛙和小鸟而已,何至于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事实上,我市近年出现的“蛙坑人”案件已有不少:乱捕者以为抓的只是普通青蛙,谁知青蛙中也有“贵族”。结果,因为捕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触犯刑法,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上山抓来9只石蛙

  “吃货”小情侣进了派出所

  “蛙满塘,谷满仓”。每年特定时节,田间地头里蛙声一片,充满了童年的回忆。然而,这熟悉的一幕却勾起了个别“吃货”的口水,画风突变……

  前不久,鄞州东吴派出所民警带队开展日常夜巡。当晚10时许,他们来到东吴镇勤勇村的一条小溪边,发现前方灯光闪现,一男子正在抓石蛙(“棘胸蛙”的俗称),他身边的网袋里已装有十多只。民警阻止了男子的行为,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男子姓白,今年27岁,是一名来自重庆的打工者。他在闲逛时发现这个地方有石蛙,当天晚上就骑着电动车来抓野味了。“只要灯光一照,石蛙就不动了。”

  派出所接着查下去,发现这位“捕蛙高手”还有案底。去年夏天,白某用同样的方法在天童寺附近一小溪抓了9只石蛙,也被东吴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处理过。

  宁海也出现过类似的场景。前不久,宁海县森林公安部门接到举报,称有人在黄坛双峰等地溪坑里非法猎捕野生石蛙。接到举报后,民警立即进行走访、排摸。当晩8时许,在黄坛某地,民警将正在猎捕野生石蛙的陈某、伍某抓获。晩上9时,民警又接到报警,称双峰某地有人在猎捕野生石蛙。民警迅速赶去蹲点、布控。次日凌晨3时许,民警将捕蛙后驾车准备返回的庞某抓获,当场查获石蛙18只、五步蛇1条。

  近年来,这样的案例在我市各地时有所闻。2016年6月7日晚上,象山西泽边防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贤庠镇岑晁村一条河流附近有人在抓青蛙。民警将嫌疑男子和其所捕的青蛙一起带回派出所调查。经鉴定,58只野生青蛙均为“黑斑蛙”,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去年,这样的案例更多,海曙鄞江派出所及横街派出所都逮到过“捕蛙人”。去年7月10日晚上11时,民警在巡逻时逮到了捕蛙的金某。经鉴定,39只被捕青蛙中,有36只是“黑斑蛙”,为“三有保护动物”;另外3只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泥蛙(即“虎纹蛙”的俗称)。当年7月2日,一对“80后”情侣因市面上石蛙太贵,亲自上山抓野味。结果,9只石蛙和1只“花臭蛙”把两人送进了派出所。

  野生动物保护升级

  非法狩猎超20只属“情节严重”

  “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日益重视,但是,很多人还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比如麻雀,在不少上了年纪的人心目中,它是一种极其常见的鸟类,还曾被列为‘四害’之一,但现在它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抓不得。”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飞鹏说,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是一些数量较少或已濒临灭绝的动物,共分为三个级别,即一级保护动物、二级保护动物和三级保护动物。其中,一级和二级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从1989年3月1日施行后,已历经了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是在2016年。也就是说,野生动物的保护在不断“升级”。

  事实上,在野生动物保护上,人们对熊猫、金丝猴、华南虎等动物“明星”,并不存在认知问题。而随着科普的深入,猫头鹰、穿山甲、娃娃鱼等野生动物也越来越被广泛认知。“问题”出在那些我们小时候常抓的小动物身上。河南的那起案件,当事人被判刑10年半,这让不少人想不明白,“我们以前常去掏鸟窝,现在怎么就不行了呢?”这类让人“想不明白”的案件还有不少。比如,在很多人的认知中,家里养的鹦鹉多孵了几只雏鸟,拿出去卖掉,这是自己的权利。但就在去年,深圳一男子就因为出售自养的珍稀品种鹦鹉——绿颊锥尾鹦鹉,一审被判刑5年。

  不少案例中,当事人并不知道所猎捕、出售的野生动物是国家保护动物,但这并不能减轻其罪责。“作为案件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涉案动物是否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尤为关键。”沈飞鹏律师说,《刑法》有这方面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即使是最为常见的野生动物,也不是想抓就能抓的,因为很多动物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常见的有白鹭、壁虎、癞蛤蟆、松鼠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此外,在禁猎期捕猎也会构成犯罪。我市把每年的4月20日到10月20日,以及每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正月初八,确定为禁猎期,在此期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

  “首判”背后的警示

  农村普法宣传需进一步加强

  今年6月,慈溪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月5日,周某、余某驾驶车辆至慈溪新浦镇高桥村等地,沿路以用气枪射击的方式猎捕8只野生鸟类。经鉴定,它们都是“三有保护动物”,整体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5月17日,当地检察院依法对周某和余某非法狩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诉讼。最终,两人被判刑,并被要求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2400元。

  “这次判决不仅开启了宁波公益诉讼的新起点,而且提醒广大群众,破坏国家野生资源的行为,既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丽红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宁波·非法狩猎”关键词,不完全统计显示,最近几年我市有此类案件83起,其中涉及到“蛙”的就有13起。

  徐丽红律师认为,“蛙坑人”这类案件屡屡出现,说明普法宣传还有待加强。比如,“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共计1700多种。除了青蛙、癞蛤蟆、麻雀等“熟面孔”外,还包括被人们“嫌弃”的动物:壁虎、蛇、黄鼠狼等。如果没有长期科普,老百姓是搞不清楚哪些动物被列入其中的。“谁执法,就应该先行普法,让被执法者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甚至是严重违法的。还有,要多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普法工作,尤其是农村地区。”

  保护野生动物,“管住嘴”也很重要。

  “我们大队成立2年多来,共破获此类案件37起。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为了贩卖牟利。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说到底还是‘贪吃’惹的祸。”海曙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民警告诉记者,品尝“野味”虽然满足了人们的好奇心,但很有可能触犯刑法,所以避免掉“坑”的最好方式就是不去猎捕、杀害或购买、食用野生动物。记者王晓峰 通讯员崔毅 张奇平

标签: 保护动物;青蛙;派出所;民警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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