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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第一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2018年11月01日 16:48:06 来源: 宁波晚报

  “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记者昨天从鄞州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对被告人杨某一等4人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这也是鄞州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杨某一、邵某、杨某二、朱某4人多年来混迹于东钱湖镇沙家垫村、红林路一带。 去年初,4人经事先商量,意图垄断东钱湖镇沙家垫村鄞州银行附近的夜宵摊生意。杨某一先带着一帮人到沙家垫某夜宵摊,在吃夜宵过程中对摊主开骂、砸东西,并要求周围的夜宵摊主不许出摊。接下来连续一周,杨某一安排手下,通过摆放桌椅等方式强占摊位,以致周围夜宵摊主多日无法经营。

  之后,因对夜宵摊生意难以实现完全垄断经营,被告人又产生了向夜宵摊主直接拿钱的念头。杨某一、邵某、朱某等人向多名夜宵摊主索取现金共计9000元。交钱的摊主第二天即可恢复经营。

  随后,因夜宵摊位置问题,杨某一、朱某伙同他人对夜宵摊主何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

  同样因夜宵摊位置问题,杨某一、杨某二伙同他人持钢管对一家大排档肆意打砸。经价格认定,经济损失共计1000余元。

  变本加厉的是,杨某一手持管制刀具三棱刺,伙同杨某二等人无故对摊主范某进行殴打,致范某头皮多处裂伤、左眼钝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这些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一、邵某、杨某二、朱某合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多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合伙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作出判决,4人被处3年6个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2.5万元至5万元不等。另外,责令被告人杨某一、邵某、朱某退赔几名受害人的损失共计9000元。

  (原标题《鄞州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标签: 杨某;夜宵;被告人;摊主 责任编辑: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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