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本该恪守中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但有些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终害人又害己。日前,诸暨的一名估价师江某某就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江某某是江苏人,原先是诸暨市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估价师。2012年1月,诸暨市民詹某某用其在诸暨市的一处面积3028.72平方米的商铺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按照银行要求,需要对该商铺进行价值评估,作为授信额度的参考。詹某某便委托江某某所在公司进行这项评估工作。
评估公司老板将该评估工作委派给江某某负责。随后,江某某既没有到商铺实地察看,也没有了解市场行情,只是在心里算了一笔账:“客户需要授信3000万元,银行一般只以抵押物价值的70%发放贷款,那么抵押物价值至少要4285.8万元。”
就这样,他在评估报告里虚构了3个用来参考的交易实例,又编造了详细的收益测算表,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该房产在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为4292.3万元,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14172元。江某某还在估价师落款处签了名。之后,银行根据这份评估报告向詹某某发放贷款3000万元。江某某收到了1万多元的评估费。
2014年6月,因为詹某某贷款逾期,银行再次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时发现,该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775万余元,这一虚假评估的骗局就此败露。
根据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江某某虚构数额2518万元,是实际数额1.4倍,其所作所为不但严重违背基本职业道德,而且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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