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上午9时,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大厅座无虚席。被告席上站着的是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局原局长范某。该案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上虞区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自上虞区各机关单位的200多名机关干部参加了旁听。
今年39岁的范某,非中共党员,大学文化。2001年8月起,一直在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工作,先后担任建设局副局长、局长,规划建设局局长等职。
公诉机关指控,范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受贿罪。从2004年至2017年,范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承接工程、决算审计、工程款结算、宕渣测量等事项上,为王某、任某等多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20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券)、金手镯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2.7万余元,其中收受现金达75万元。
这其中,单笔受贿最大金额达17万元。2013年6月,范某和其女友想买一辆价值28万元的小汽车,范某手头只有11万元,他向做市政工程的王某借款17万元。2014年上半年,王某为达到将上述17万元现金送给范某的目的,与范某商定,以范某女友名义出资与其“合伙承接工程”,但事实上,范某女友对承接工程事项一窍不通。后王某用虚假分红的手法将上述17万元现金送给范某。范某自以为这样可以“瞒天过海”,最终却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潘多拉魔盒”一旦被打开,一发不可收拾。随着工作范围越来越广,手中权力越来越大,接触对象越来越多,范某一次次伸出罪恶之手,受贿累积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彻底走上犯罪的道路。
2017年10月18日晚,范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毫克/100毫升,远超醉驾标准。上虞区监委随后对范某立案调查,范某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事实。开庭前,范某已向有关部门退还赃款19万元。
昨天在法庭上,范某当庭忏悔。他说,自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形象,依法受到严肃处理是咎由自取。
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5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3万元。余下还未退还的赃款将继续予以追缴。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