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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车辆蹦起石子击伤行人眼睛 双方无过错,责任怎么分?
2018年04月19日 08:23:08 来源: 绍兴日报 记者 汤桂平

  走在路上的朱大妈,被路过车辆蹦起的小石子击伤眼睛。这起意外事故,该谁担责?对此,肇事车驾驶员、保险公司、事故所在地村委会三方各有各的说法。

  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朱大妈经济损失6228.80元,事故所在地村委会赔偿18165.42元。

  飞来横祸,

  责任由谁负?

  金某是上虞区某村的义务巡逻队成员。2016年底的一天晚上,金某像往常一样驾驶自己的车辆,按照村委会指定的路线开展义务巡逻。车辆行驶至一条村道上时,轮胎碾压到了路面上的碎石,飞起的小石子击伤行人朱大妈的眼睛。

  这眼伤还有点严重。朱大妈先后去过3家医院住院就诊,花掉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3万多元。事故发生后,金某已支付了朱大妈3000多元费用。

  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双方对此均无责任。

  没有责任,是不是意味着朱大妈要自认倒霉?她的损失还能得到赔偿吗?朱大妈多次交涉未果后,将金某、保险公司和村委会一并告上了法庭。她认为,既然金某驾驶的是机动车,其眼睛受伤造成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应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共计3.5万余元。而对不足部分,金某和村委会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对此,金某和保险公司均表示不服。金某认为,他是在义务巡逻,事故责任书也明确他没有责任,为什么要赔偿?保险公司则表示,虽然金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他们只能依据交强险下无责赔付条款进行费用承担,对朱大妈主张的赔偿仅认可5960元。

  无责事故,

  分担三七开

  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虽然金某在本案中没有责任,亦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朱大妈作为行人并不存在过错,金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能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进行赔付。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朱大妈各项损失1529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6880.40元,合计人民币32179.4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并非民事诉讼中划分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对道路交通事故不负有事故责任,并不意味着对事故后果不负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朱大妈的损失和金某的驾驶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金某没有交通法规的违规或违法行为,而且在车辆正常行驶中预测到平整路面可能蹦起石子击伤行人也已经超出社会一般经验,甚至可能导致驾驶员寸步难行。因此,双方均没有过错。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考虑到机动车与行人的区分,法院最终确定司机金某对损失承担70%的责任,受害人朱某承担30%的责任。

  由于金某是在无偿帮助村委会进行巡逻期间致人损害,且其本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其需要承担的责任,应当由村委会承担。至于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交强险下无责赔付条款进行赔付,无需承担第三者商业险责任。

标签: 横祸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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