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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开展专项督查行动 不给职工“带薪休假”,严查!
2018年07月13日 08:26:16 来源: 绍兴晚报 记者 许程丽

  “带薪休假”听上去很美,但对一些职工来说,要享受却并不容易。近日,绍兴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专项督查行动,严查用人单位未安排带薪年休假、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行为。

  关于“带薪休假”,其实很多职工并不太了解。根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5天;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10天;已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过,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次专项督查行动的检查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检查内容为用人单位未安排带薪年休假,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低于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执行等。

  据介绍,对未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将引导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或变相剥夺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责令整改;对无理抗拒执法部门执法检查的,要及时立案,予以严惩。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情况下,职工并不享受年休假。如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据悉,本次专项督查行动将于7月底结束。

标签: 带薪休假;严查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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