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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温岭受理 “网络消费差评”纠纷35起
2017年02月23日 09:28:42 来源: 台州日报 颜敏丹 王晓星

  “淘宝商家,自己卖的收银柜质量不好,还必须不能给差评,太让人气愤了。”近日,温岭市民戴女士就经历了“给了差评后被商家要挟”的事情。经12315系统查询,2016年温岭受理了35起因“网购给了差评”被威胁而投诉的案件。

  戴女士准备2月份开家饰品店自己当老板,春节前在某淘宝店购买了价值680元的收银台,该店主在页面宣传上写着“精致烤漆简约现代时尚多功能收款台……”可收到的货实际做工粗糙,不但到处都是木头的碎屑,颜色也不光亮,此外柜子抽屉钥匙只寄了一把。戴女士觉得这个收银台与宣传网页上高大上的图片完全不同,于是就给了商家差评,要求退货退款,并评论“柜子质量有问题”。

  看到差评后,商家却拒绝退货,并表示“要想退货退款,必须删掉差评”。明明是质量有问题,为什么还不让如实写评论?对此,商家强硬地表示,“差评会影响我们的整体评价,你改成柜子尺寸不对,就可以退货退款”。戴女士没接受。期间,商家多次打电话骚扰戴女士,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无奈之下戴女士拨打“12315”投诉。

  消保委接诉后,工作人员发现到货的柜子确实与网站上宣传的图片相差甚远。商家“威胁”消费者行为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人身安全权和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温岭消保委责令商家整改上述骚扰行为,并向戴女士赔礼道歉。

  商家销售的商品“以次充好”存在欺骗行为,戴女士要求赔偿,属于合理要求。根据消保法第五十五条“退一陪三”之规定,经调解,戴女士全额退货退款,商家额外补偿给戴女士300元。此外,温岭消保委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次充好”欺骗行为严重时最高可予以50万元行政处罚处理。

标签: 商家;女士;温岭;退货;退款 责任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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