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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提出新要求 互联网地图服务将难再“任性”
2017年07月27日 09:43:46 来源: 台州商报 记者 陈亮亮 通讯员 张富强 胡宗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已实施近一个月,其中的诸多变化备受关注。记者了解到,测绘与地理信息相关单位作为行业主体,新《测绘法》对企业的要求也有了新的变化。

  根据梳理,新《测绘法》对行业单位的要求包括十个方面:基准站运维应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不得超范围测绘、不得转让测绘项目、汇交测绘成果、遵守地图管理制度、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登记涉密信息使用情况和保护个人信息。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准入条件新增“法人资格”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测绘资质单位数量稳步增长,截至2017年4月底,全国有测绘资质单位17688家,是2002年《测绘法》上一次修订时的2.6倍。随着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发展,行业发展也面临着一些瓶颈,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升级,个别地方或者行业存在市场壁垒,招投标流于形式,限制了正常竞争。

  为此,新《测绘法》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今后,行业单位要多注意几个“不得”。

  “《测绘法》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才可从事测绘活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在准入条件上也有了调整,增加了“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申请资质,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等不能申请资质。还增加了对“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的考核要求,从准入环节对地理信息安全提出要求,有助于维护涉密地理信息安全。

  根据《测绘法》,对于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此外,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同时,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互联网地图需经依法审核批准

  由于互联网地图具有实时、动态、交互等特点,在当下信息化时代中应用面十分广泛。根据新修订的《测绘法》,今后,互联网地图服务将难再“任性”。

  为保证互联网地图的正确性,提高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测绘法》首次提到互联网地图,对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二是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三是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新修订的《测绘法》首次提到测绘单位信用管理。

  据了解,当前,地理信息需求旺盛,应用领域日益广泛,大众测绘趋势明显,地理信息投资主体多元,各类基于位置的新型地理信息服务不断涌现,地理信息的市场主体、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投资模式等都发生了新的变化,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不适应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测绘法》规定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同时,首次要求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以加强调对地理信息市场和从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标签: 测绘;互联网;地图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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