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台州 正文
主张欠债还钱 黄岩一债主却收到2万元“罚单”
2018年09月12日 09:43:28 来源: 台州晚报 通讯员 林静 记者 章韵

  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债主主张自己的权益也无可厚非。可有这么一个债主黄某,在向法院提起催讨欠款诉讼,却隐瞒了一个事实,即借款33万元后,曾收回5万元,仍以33万元的诉讼标的要求对方归还。结果被黄岩区人民法院认定为不诚信诉讼行为,近日,该院依法对黄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去年5月,因民间借贷纠纷,黄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黄某称,2008年下半年,他通过银行3次转账借款给王某,同年12月14日,双方经结算,王某向黄某出具金额为33万元的借条一份。黄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1份和银行转账单3份,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33万元及相应利息。

  然而,被告王某在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审判人员问原告黄某所诉欠款是否真实,如有虚假要负法律责任。黄某明确回答,所欠借款真实,并坚持提起诉讼请求。由于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去年9月12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归还黄某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原本,这是一起简单的借贷纠纷案,可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却变得不简单。被执行人王某在接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后,他向黄岩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证明其再审主张的是一份黄某于2008年12月15日出具的从王某处收回5万元的收条一份。

  今年8月21日,该案开庭再审,将双方提供的证据逐项比对分析。在事实证据面前,黄某称自己忘记还款金额,原审时未陈述还款事项。法院再审后依法进行改判,判决王某归还黄某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黄岩法院对黄某开出了一张2万元的“罚单”。

  

标签: 罚款;债主;诚信 责任编辑: 丁慧刚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